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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E章 第26条禁止项目 任何人不得─ (a)将任何行李、物品、物体或其他物件,携带上任何巴士、铁路车辆或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而公司人员认为因其性质如在巴士或铁路车辆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运载或容纳,不可能不会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害,或不可能不会对使用巴士或铁路的其他人造成妨扰或不便的;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b)在任何巴士或铁路车辆或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进食或企图进食任何食物或饮用或企图饮用任何饮品(不论是酒精类或非酒精类饮品),但获公司特准除外;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c)将任何动物(包括鸟、鱼和爬虫类动物)或其他禽畜携带上任何巴士、西北铁路车辆或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但陪同失明人的引路犬或警务人员为执行任务所用的犬只,则不在此限;或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d)以构成或相当可能构成火灾危险的方式,将任何已燃点的烟头、火柴、烟草、液体、物质或任何其他物件,放置或抛弃在铁路处所。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27条未经特准而张贴招贴、宣传和招徕 第VI部 小贩、游荡者和招贴的张贴 除非获得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巴士、西北铁路车辆或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 (a)张贴、黏贴、髹上或书写,或安排张贴、黏贴、髹上或书写任何招贴、标语牌、宣传品或任何其他物件; (b)展示或展览,或安排展示或展览任何印刷品、书写物品或图片或任何物品,以作广告或宣传用途,或派发任何书籍、单张或其他印刷品或任何样本或其他物品;或 (c)招徕、兜揽,或索取施舍、报酬或惠顾或任何形式的雇用。 第372E章 第28条禁止贩卖 除获公司书面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要约出售任何货品、货物或服务,而《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条适用于本条所订的罪行,犹如该罪行是该条例第86条所指的小贩罪行一样。 第372E章 第29条禁止游荡 除乘客或其他获公司特准并在铁路办理合法事务或办理与铁路相关的合法事务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内或其附近游荡。 第372E章 第30条不得将车辆留在铁路处所 第VII部 铁路处所的车辆 除非获得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将任何车辆停泊或留在,或致使任何车辆停泊或留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 第372E章 第31条处理留在铁路处所的车辆 (1)凡任何人就任何车辆违反第30条,公司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移走和扣留该车辆;在不损害因违反该条而招致的任何处罚的原则下,公司可向该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收取移走和扣留该车辆而招致和附带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2)根据第31(1)条扣留车辆后,公司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一如《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所界定)送达通知,告知该车主─ (a)该车辆已遭扣留及扣留地点;及 (b)除非在通知书送达后的14日内支付费用及收费并将车辆从扣留地点移走,否则该车辆将成为公司的财产而不受任何人的权利影响,并可由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3)如车辆并无按照第31(2)条送达的通知书移走,该车辆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而不受任何人的权利影响,并可由公司以出售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4)在依据第31(3)条将车辆出售后的6个月内,如任何人使公司信纳在该车辆凭借该条成为公司的财产时,他是该车辆的车主,公司须将出售所得收益,在扣除移走及扣留费用及收费以及公司出售车辆所招致的合理收费后,支付予该人。 (5)第31(2)条所指的通知书,可面交送达或邮递送达。 (6)就本条而言,“车辆”(vehicle) 包括由车辆携带或运载的装备。 第372E章 第32条驾驶人遵从交通标志 车辆驾驶人不论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均须遵从所有交通标志及讯号和服从公司人员的合理指引及指示。 第372E章 第33条危险驾驶 任何人不得以超过告示、指示牌、标志或讯号所表明或人员所示的速度,或以相当可能危及其他人的方式,驾驶或操作车辆以通过、进入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驾驶或操作车辆。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34条铁路处所某些部分禁止车辆进入 任何人不得在或沿铁路处所或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内划供行人专用的地方驾驶或操作任何车辆。 第372E章 第35条危险品 第VIII部 危险品 除为此目的而获正式授权的公司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将受《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的条文规限的任何物质或其他物件带上任何巴士、西北铁路车辆或带到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