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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68A章 第16条保留条文 于紧接本规例实施前,已根据《狮子山隧道规例》+(第140章,附属法例,1978年编正版)竖立于狮子山隧道内,而当时亦符合《狮子山隧道规例》+(第140章,附属法例,1978年编正版)规定的任何标志,只要继续符合该规定,即须当作具有犹如《狮子山隧道条例》@(第140章,1974年版)未被废除一样的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狮子山隧道规例》”乃“Lion Rock Tunnel Regulations”之译名。 @“《狮子山隧道条例》”乃“Lion Rock Tunnel Ordinance”之译名 第368A章 第17条杂项罪行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隧道内─ (a)准许动物处于其中,除非该动物是在车辆之内; (b)髹上或张贴,或安排髹上或张贴任何海报、标语牌、招贴、广告或其他物品,但获得监督准许则属例外;或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c)干扰任何交通标志、行车标记、灯号、电话或其他装配或固定附物。 第368A章 第18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3A、4(2)、6、8、9、10、11(1)、11A(2)、12(2)、14(1)、(1A)或(6)或17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986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在任何隧道内驾驶车辆时,没有遵守附表1订明的第1至6、15、16及22号图形所示类型并根据第3(1)条展示于隧道的任何交通标志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986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在任何隧道内驾驶车辆时,没有遵守附表1订明的第10、11、14或21号图形所示类型并根据第3(1)条展示于隧道的任何交通标志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 (1986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4)任何人在任何隧道内驾驶车辆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并根据第3(1)条展示于隧道的任何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1986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49号第12条) 第368A章 第19条经营人的权力 经营人可按监督所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行使监督根据第3(1)、(1A)及(2)、3A、4、5、11A、12(3)、13及14(1)、(1A)、(2)及(3)条获授予的权力。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9号第13条) 第368A章 附表1标志 [第3条] 第1号图形 行车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上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可在该行车朝与箭嘴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箭嘴下面或超越该箭嘴行驶或继续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隧道费收费亭,以显示车辆可在该行车上行驶。 第2号图形 行车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上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不得在该条行车朝与红色交叉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隧道费收费亭,以显示车辆不得在该行车上行驶。 第3号图形 向右或靠右行驶 箭嘴可转至相反的方向,以显示─ 向左或靠左行驶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驶往右手边行车,如箭嘴转至相反的方向,则必须驶往左手边行车。 第4号图形 行车讯号 本讯号可在隧道区内垂直放置或横放于行车的上方或旁边,以管制沿本讯号位于其上方或旁边的有关行车行驶的车辆,但当讯号放置于行车上方时,绿色箭嘴须指向下方。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绿色箭嘴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上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辆可沿该行车行驶。 (ii)固定或间歇琥珀灯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辆须沿该行车小心行驶,并准备停车;但任何讯号装置,如包含能显示红色交叉的灯光及能显示绿色箭嘴的灯光,即可不设琥珀灯光。 (iii)红色交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辆,不得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或驶过该红色交叉。 本讯号可用于隧道费收费亭。 第5号图形 不准换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保持在原。 第6号图形 禁止危险品 本标志显示运载指定类别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越过本标志。 本标志可连同第7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 第7号图形 本标志连同第6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时,显示该图形所提述的危险品类别。 第8号图形 隧道区 本标志显示《行车隧道(政府)条例》及《行车隧道(政府)规例》所施加的禁止及限制所适用的区域的起点。 第9号图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