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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国资委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人选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企业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违规必究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五)惩防结合原则。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八条 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客观认定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定损失金额。 第九条 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能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等部门依法出具的与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鉴定结论、经济鉴证证明或意见。 (三)企业内部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其他经审核确认为确凿、合法、有效的且可以反映国有资产损失的证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最终形成的直接损失为准。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