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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行政机关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全省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机关:
  
  (一)省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六条 通报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在线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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