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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会同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属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设立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或者浏览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二)登陆各级行政机关信息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号码、统一平台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并负责转接或者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电话查询于2009年4月1日起在省级部门和昆明市、大理州开通试运行,6月30日前推广至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档案馆、图书馆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系统软件、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分散维护、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政务查询信息库。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委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