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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从严把握。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资产购置项目发生变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购置计划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和控购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分类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以及其他新增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交接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审批手续,须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申请文件; (二)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能够证明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五)拟投资经济实体的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