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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无偿调拨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注:指资产的账面价值,下同)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2.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 4.基本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投入使用的资产调拨。 (二)有偿转让资产的审批权限: 1.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飞机、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外捐赠资产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置换;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置换。 (五)报废(淘汰)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以上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资料: 1.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资产处置审批表 3.拟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 4.能够证明处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6.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财政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7.非正常损失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8.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报废报损资产内部审核意见表; 9.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