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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清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计。产权登记和资产清查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以及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表格在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http://www.wztax.gov.cn)下载。 附件 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一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12年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3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8年 4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10年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年 7 矿山作业、垃圾清运专用车 8年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9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10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年 11 两轮摩托车 8年 12 三轮摩托车 8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年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30年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1年 4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3年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34年 二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8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