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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90A章 植物品种保护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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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何向处长呈交的文件的译本须由合资格人士所翻译,并须经该人士核证为该文件的全文正确译本。
  
  (3)如(a)及(b)段所述的适当人士证明他相信作出上述翻译的人是有足够能力将该文件翻译成中文或英文(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该人即属合资格人士,而适当人士即以下人士─
  
  (a)如该翻译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
  
  (i)作出该翻译所在地方的法律公证人;或
  
  (ii)处长所指明的其他人;(b)如该翻译是在香港作出的─
  
  (i)在香港的法律公证人;
  
  (ii)高等法院的律师;或 (1998年第25号第2条)
  
  (iii)处长所指明的其他人。(4)如处长认为合适,他可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并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准许向他呈交并无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核证的译本。
  
  第490A章 第12条顾问津贴
  
  (1)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5(1)条就任何上诉获法院委任为顾问的人,有权─
  
  (a)就其作为该宗上诉的顾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以津贴方式支付的酬金;及
  
  (b)就与提供该等服务有关而在交通上所耗用的时间收取交通津贴,而就他以该宗上诉的顾问身分与法官一起聆讯该案而有必要自他居住、营业或受雇工作的地方缺席的每一天,其津贴为$1690。
  
  (2)如在任何一天该人以该宗上诉的顾问身分与法官一起聆讯该宗上诉,而他因此而有必要自他居住、营业或受雇工作的地方缺席的期间不超逾4小时,他的津贴为$845。
  
  第490A章 第13条发给授权证前所提出的反对
  
  (1)如有反对根据本条例第14条提出,则反对者须应处长的要求在处长提出要求后的1个月内向处长提交─
  
  (a)反对者据以提出其反对的理由的陈述书;
  
  (b)藉法定声明提供以支持反对者所提出的反对的任何证据的详情;及
  
  (c)处长认为有关并要求反对者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2)如反对者没有遵从第(1)款,则处长除非另有指示,否则须当作反对者已放弃其提出的反对。
  
  (3)处长须在获提交第(1)款所提述的材料的14日内─
  
  (a)将该等材料的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及
  
  (b)将处长会聆讯该个案的辩论的日期及时间的通知送交有关申请人和反对者,而该聆讯辩论的日期须至少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14日之后,但如有关的申请人和反对者同意时间较短的通知,则属例外。(4)如有关的申请人或反对者没有在第(3)(b)款所提述的聆讯辩论的日期及时间在处长席前出席应讯,则─
  
  (a)处长如信纳该缺席是有合理因由的,他可将该项辩论聆讯押后至他认为合适的日期及时间;或
  
  (b)处长可开始聆听出席应讯一方的论据,并可在没有聆讯不出席应讯的另一方的论据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490A章 第14条费用
  
  附表1所列费用是为该附表所列事宜而订明的,并须按处长指明的时间及方式缴付。
  
  第490A章 第15条订明物种
  
  附表2所列物种─
  
  (a)是为施行本条例第22(2)条而订明的;及
  
  (b)是就其而发给的每份授权证根据本条例第22(2)条的有效期是25年的物种。
  
  第490A章 第16条上诉
  
  根据本条例第34(1)条所提交的上诉通知书须采用附表3所列的格式。
  
  第490A章 第17条生殖材料
  
  (1)为施行本条例第13(1)(a)条,附表4第3栏所列生殖材料的数量是就列于该附表第2栏与该等数量相对之处的品种种类而订明。
  
  (2)为施行本条例第18(9)(b)条,就任何品种而须维持的生殖材料贮存量,即列于附表5第3栏与该附表第2栏所列的有关品种相对之处的贮存量。
  
  第490A章 附表1费用
  
  [第14条]
  
  项
  
  事宜
  
  款额
  
  1.
  
  根据本条例第13(1)条提出申请
  
  $3960
  
  2.
  
  本条例第18(2)(c)条提及的授权证费用
  
  $260
  
  3.
  
  根据本条例第29(1)条提出要求
  
  $2270
  
  4.
  
  根据本条例第31(1)条提出申请
  
  $3960
  
  5.
  
  获取注册纪录册内某记项的未经核证副本或摘录
  
  每份副本或摘录$18
  
  6.
  
  获取注册纪录册内某记项的核证副本或摘录
  
  每份核证副本或摘录$165
  
  7.
  
  本条例第18(9)(a)及24(2)(g)条提及的关乎任何品种的授权证年费
  
  $1470
  
  第490A章 附表2其授权证的有效期为25年的物种
  
  [第15条]
  
  1.任何属乔木的物种
  
  2.任何属藤本植物的物种
  
  第490A章 附表3上诉通知书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16条]
  
  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ORDINANCE (Cap 490)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章)
  
  NOTICE OF APPEAL
  
  上诉通知书
  
  Appeal No.
  
  of 19
  
  上诉编号:19
  
  年第
  
  号BETWEEN
  
  与讼者:
  
  ......................................................................................................... Appellant (a)
  
  上诉人(a)
  
  and
  
  及
  
  Registrar of Plant Variety Rights
  
  植物品种权利注册处处长
  
  Respondent
  
  答辩人
  
  TO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致原讼法庭:
  
  Take notice that I/we ........................................,do hereby give notice to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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