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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日期:19............年............月............ 日 [Signed][签署] ............................................................................. Name of Appellant/Solicitors for the Appellant 上诉人/上诉人代表律师 (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490A章 附表4申请须附同的生殖材料数量 [第17(1)条] 项 品种种类 生殖材料的数量 1. 乔木 数量足够生产40棵植物的生殖材料 2. 藤本植物 数量足够生产40棵植物的生殖材料 3. 可食用真菌 净重1克(以干重计算)的生殖材料 4. 可食用微型藻类 净重1克(以干重计算)的生殖材料 5. 以孢子繁殖的可食用大型藻类 净重1克(以干重计算)的孢子 6. 并非以孢子繁殖的可食用大型藻类 净重50克(以干重计算)的生殖材料 7. 以种子繁殖的禾本科植物 500克的种子 8. 并非以种子繁殖的禾本科植物 2千克的生殖材料 9. 以种子繁殖但不属于第1至8项中任何一项所述任何种类的品种 500克的种子 10. 并非以种子繁殖亦不属于第1至8项中任何一项所述任何种类的品种 数量足够生产60棵植物的生殖材料 第490A章 附表5须维持的生殖材料贮存量 [第17(2)条] 项 品种 生殖材料贮存量 1. 乔木的任何品种 数量足够生产100棵植物的生殖材料 2. 藤本植物的任何品种 数量足够生产100棵植物的生殖材料 3. 可食用真菌的任何品种 净重2克(以干重计算)的生殖材料 4. 可食用微型藻类的任何品种 净重2克(以干重计算)的生殖材料 5. 以孢子繁殖的可食用大型藻类的任何品种 净重2克(以干重计算)的孢子 6. 并非以孢子繁殖的可食用大型藻类的任何品种 净重100克(以干重计算)的生殖材料 7. 以种子繁殖的禾本科植物的任何品种 1千克的种子 8. 并非以种子繁殖的禾本科植物的任何品种 4千克的生殖材料 9. 以种子繁殖但不属于第1至8项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任何品种 1千克的种子 10. 并非以种子繁殖亦不属于第1至8项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任何品种 数量足够生产120棵植物的生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