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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 该设施是公众填料接收设施; (b) 该船只获署长根据第4部批准作上述用途;及 (c) 有关建筑废物是在遵照就批准该船只所施加的一切使用条款的情况下被送交的。(5) 第(1)(c)及(d)款并不就符合下述说明的建筑废物适用─ (a) 以政府拥有的车辆送交的;或 (b) 因订明设施的作业而得来的。(6) 在不影响根据第(1)或(4)款而不可接收建筑废物的情况的原则下,署长可在他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况下,拒绝于某指定废物处置设施接收任何废物。 (7) 在本条中─ “有效豁免缴费帐户”(valid exemption account) 指在有关建筑废物被送交订明设施处置时既没有被撤销、亦尚未期满失效的豁免缴费帐户; “有效缴费帐户”(valid billing account) 指在有关建筑废物被送交订明设施处置时既没有被暂时吊销或被撤销、亦并非已结束的缴费帐户。 第354N章 第4条查看废物和决定是否须缴付收费的权力 附注: 尚未实施 署长可─ (a) 为施行第3条的目的,进行查看以裁断送交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某一载量的废物是否建筑废物,以及第3(1)(b)条的规定是否获符合;及 (b) 决定是否就于某订明设施接收处置的任何废物而征收订明收费。 第354N章 第5条申请关于处置建筑废物的缴费帐户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部 缴费帐户及豁免缴费帐户 (1) 任何人可藉以指明表格作出的书面申请,向署长申请开立缴费帐户。 (2) 指明表格可规定该表格须─ (a) 按指明的方法填写; (b) 包括或附同指明的资料或文件;或 (c) 以指明的方式呈交。(3) 署长可藉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为使署长能够裁断有关申请而合理地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及文件。 (4) 如根据本条提供予署长的资料在对有关申请的裁断作出前有变更,除非该项申请已被撤回,否则申请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变更告知署长。 (5) 如本条中的任何规定未获遵守,该项申请须视作并非妥当作出。 第354N章 第6条裁断关于缴费帐户的申请 附注: 尚未实施 (1) 署长可批准关于开立缴费帐户的申请或拒绝该项申请。 (2) 在下述情况下署长可拒绝申请─ (a) 该项申请并非妥当作出; (b) 申请人就该项申请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 (c) 申请人已开立的另一缴费帐户中有尚欠的订明收费或附加费。(3) 署长须向申请人给予关于批准或拒绝一项申请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如署长拒绝该项申请,他须在该通知内包括一项陈述,列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4) 署长可在他认为适当的条款的规限下批准开立缴费帐户的申请。 (5) 在不局限第(4)款的情况下,署长可施加─ (a) 任何若遭违反便会令署长可撤销有关的缴费帐户的基本条款;及 (b) 任何为将建筑废物送交订明设施处置而必须遵守的使用条款,包括要求帐户户主向署长缴付署长指明款额的按金以作缴付任何订明收费或附加费的保证的条款。(6) 署长可不时藉给予帐户户主书面通知而施加额外的条款,或更改或撤销任何根据本条施加的条款。 (7) 就缴费帐户而提供予署长的资料如有变更,帐户户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变更告知署长。 (8) 如缴费帐户的帐户户主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第(7)款或任何就该帐户施加的基本条款,则署长可撤销该帐户。 第354N章 第7条关于豁免缴费帐户的申请 附注: 尚未实施 (1) 如署长信纳拟由某人或由他人代该人送交订明设施处置的建筑废物,是根据本条生效前已授予的合约承办的建造工程所产生的,则署长可应申请而批准该人专为该合约而开立一个豁免缴费帐户。 (2) 该豁免缴费帐户的户主无须就根据该合约承办的建造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废物而缴付任何订明收费。 (3) 任何关于开立豁免缴费帐户的申请必须不迟于自本条生效后的21天内作出。该申请必须以书面和指明表格作出。 (4) 指明表格可规定该表格须─ (a) 按指明的方法填写; (b) 包括或附同指明的资料或文件;或 (c) 以指明的方式呈交。(5) 署长可藉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为使署长能够裁断有关申请而合理地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及文件。 (6) 如根据本条提供予署长的资料在对有关申请的裁断作出前有变更,除非该项申请已被撤回,否则申请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变更告知署长。 (7) 如第(3)、(4)、(5)或(6)款中的任何规定未获遵守,该项申请须视作并非妥当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