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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54N章 废物处置(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规例

[接上页]

  $27
  
  (d)
  
  以根据第4部获批准的船只送交的每一废物载量 ............................
  
  该船只的最高载
  
  重的每0.1公吨收
  
  费$2.7*
  
  * 在为计算根据(b)或(d)项须缴付的收费而确定某废物载量的重量时─
  
  (i) 未达0.1公吨的余数如少于0.05公吨,则无须计算在内;及
  
  (ii) 未达0.1公吨的余数如不少于0.05公吨,则须视作0.1公吨计算。
  
  第354N章 附表5惰性建筑废物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及23条]
  
  石块、瓦砾、大石、土、泥、沙、混凝土、沥青、砖、瓦、砌石或经使用的膨润土。
  
  第354N章 附表6就订明设施而规定的惰性建筑废物成分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及23条]
  
  1. 送交堆填区处置的每一建筑废物载量不得含有按重量计多于50%的惰性建筑废物。
  
  2. 送交废物转运站处置的每一建筑废物载量可以含有但无需含有任何惰性建筑废物。
  
  3. 送交筛选分类设施处置的每一建筑废物载量必须含有按重量计多于50%的惰性建筑废物。
  
  4. 送交公众填料接收设施处置的每一建筑废物载量必须完全由惰性建筑废物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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