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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如因有关车辆的驾驶者于有关废物卸下前没有在该设施的入口磅桥停车,而使第(1)(a)款提述的车辆总重未有记录,则不论第(1)(b)款提述的车辆总重有否记录,有关废物的重量须视为该车辆的许可车辆总重。 (4) 在本条中,“车辆总重”(gross vehicle weight) 及“许可车辆总重”(permitted gross vehicle weight)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第354N章 第18条缴付订明收费和因不缴款而征收附加费 附注: 尚未实施 (1) 署长须向缴费帐户的帐户户主发出书面缴费通知,指明他于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以该帐户招致的订明收费款额。 (2) 帐户户主须于自有关通知的日期起计的30天内,按该通知指明的方式向署长缴付指明的订明收费。 (3) 如有关通知指明的款额没有按规定缴付,则有关帐户户主须缴付一笔相等于未缴付款额的5%的附加费。 (4) 有关帐户户主须于自该附加费须予缴付的日期起计的14天内,向署长缴付未缴付的订明收费及该附加费的总款额。 第354N章 第19条缴费帐户的暂时吊销及撤销 附注: 尚未实施 (1) 如任何未缴付的订明收费及附加费没有按第18(4)条的规定缴付,署长可暂时吊销有关缴费帐户。 (2) 署长须在暂时吊销缴费帐户时,向有关帐户户主发出书面最后缴费通知─ (a) 要求他于自该通知的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 (i) 没有按第18(4)条的规定缴付的订明收费及附加费;及 (ii) 他在该帐户暂时吊销前以该帐户招致的任何其他尚欠的订明收费,不论该收费是否根据第18(2)条已属到期应付的;及(b) 通知他如不按规定结清该最后缴费通知,则该缴费帐户将被撤销。(3) 署长须于暂时吊销缴费帐户后的14天内,向有关帐户户主发出书面通知,以告知他暂时吊销该帐户的理由。 (4) 如署长其后信纳暂时吊销缴费帐户的理由不再存在,他可在附加或不附加任何条款的情况下,应有关帐户户主的申请恢复该帐户。 (5) 如最后缴费通知没有按第(2)款的规定结清,署长可撤销有关缴费帐户。 (6) 署长须于撤销缴费帐户后的14天内,向有关帐户户主发出书面通知,以告知他撤销该帐户的理由。 (7) 如被撤销的缴费帐户中所有尚欠的订明收费及附加费均已缴付,则署长可应该帐户的帐户户主的申请,在附加或不附加任何条款的情况下恢复该帐户。 (8) 署长可藉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关于缴费帐户已被暂时吊销或被撤销、已结束或已恢复的资料。 第354N章 第20条署长可指明表格 附注: 尚未实施 第6部 杂项 署长可就本规例之下的任何目的而指明表格。 第354N章 第21条署长给予的通知 附注: 尚未实施 (1) 由署长根据本规例给予或发出予某人的任何通知,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或发出─ (a) 面交该人;或 (b) 以邮递方式寄往该人最后为署长所知的地址。(2) 如─ (a) 通知是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相类的通讯方法传送至该人最后为署长所知的图文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而送交该人;及 (b) 透过所使用的传送方式而产生的纪录确立该通知已获如此送交,则该通知亦视为已根据本规例给予或发出。 第354N章 第22条涉及不正确资料的罪行 附注: 尚未实施 任何人如在充作遵守本规例中的规定的情况下─ (a) 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提供他知道在要项上不正确的资料; (b) 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罔顾实情地提供在要项上不正确的资料;或 (c)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任何陈述或资料中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 第354N章 第23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尚未实施 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任何附表。 第354N章 第24条废除 附注: 尚未实施 《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K)现予废除。 第354N章 附表1于堆填区处置建筑废物的收费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14及23条] 第1部 堆填区 项 名称 地址 划定该设施范围 并由署长持有的 平面图或图则编号 1. 新界西堆填区 新界屯门稔湾龙鼓滩路 平面图编号 WENT/GEN/102 Rev. B (合约文件12册之3) 2. 新界东南堆填区 新界将军澳石庙湾 平面图编号 90872/SP10/014B 3. 新界东北堆填区 新界打鼓岭禾径山路 平面图编号 90303/CON-01 TO 04 第2部 堆填费 就送交堆填区处置的每一建筑废物载量须缴付的堆填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收费 (a) 重量是1公吨或不足1公吨的废物载量 .............................................. $125 (b) 重量超过1公吨的废物载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