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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第(1)款拟备的地图须显示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边界线,以及显示总监认为适当的细节。 (3)总监可连同根据第(1)款拟备的任何未定案地图,以图解、说明、注释或描述的形式,拟备关于该地图的解说资料;而该等解说资料均属该地图的一部分。 (4)总监须就根据本条拟备任何未定案地图的事宜谘询委员会,并可进行其认为为拟备该未定案地图而需要进行的查讯。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8条公告的刊登及未定案地图的查阅 (1)凡总监已根据第7条拟备未定案地图,总监须以中文及英文在宪报刊登公告,而该公告须─ (a)载有对该未定案地图所示的范围的一项概述; (b)说明未定案地图副本及关于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其他资料(如有的话),可供公众人士查阅的时间及地点的详情;及 (c)指明可对未定案地图提出反对的时限及方式。(2)凡总监根据第(1)款刊登公告,总监须─ (a)将该公告的文本,在2份每日出版的中文报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报章各刊3日;及 (b)在总监认为切实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在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或附近地方的要冲位置,展示该公告的文本。(3)在土地注册处、有关的土地注册分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均须备有一份未定案地图的副本及总监认为适当的关于该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其他资料,于该等办事处一般开放予公众人士的时间内,免费供公众人士查阅,为期60日,自该公告根据第(1)款刊登之日起计。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4)任何人在缴付总监所厘定的费用后,均可在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取得未定案地图的副本。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5)任何人可以书面要求总监向他提供未有根据第(3)款供公众人士查阅的关于该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进一步资料。 (6)总监接获根据第(5)款提出的要求后,可─ (a)向提出该要求的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或 (b)基于任何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该等资料。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9条根据第8(1) 条刊登公告的效果 (1)根据第8(1)条在宪报刊登公告后,未得总监事先以书面批准,不得有新发展工程在有关的未定案地图所示的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进行。 (2)根据第(1)款对进行新发展工程所作的限制须具有效力,直至就该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第14(2)条在宪报刊登公告或根据第15条在宪报刊登命令之日止;如根据第15条刊登命令,在命令刊登后第20至22条须就获指定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适用。 (3)如在未得总监事先批准,或在违反或不遵从总监根据第10(3)(b)条给予批准时所施加的条件的情况下,已有或正有任何新发展工程在任何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则总监可藉送达书面命令予─ (a)进行该项新发展工程的人;或 (b)为其而进行该项新发展工程的人,或其代理人,藉以规定─ (i)该项新发展工程须随即停止进行;及 (ii)在适当的情况下,由该人在该命令可予指明的限期内自费进行补救及复原工程。(4)如任何人不遵从第(3)(i)或(ii)款下的规定,总监可无须再作通知而进行或安排进行为确保该项规定获得遵从所需的工程。 (5)总监根据第(4)款进行或安排进行的工程的费用,是可作为拖欠政府的民事债项,向第(3)(a)或(b)款或第(3)(a)及(b)款所提述的人追讨,而不论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已送达予何人。 (6)任何人─ (a)未得总监事先批准,在任何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任何新发展工程;或 (b)不遵从根据第(3)款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1年;及 (ii)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每日另处罚款$5000。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10条批准进行新发展工程 (1)根据第9条向总监提出准予进行新发展工程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并须载有该项新发展工程的建议的详情。 (2)总监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总监认为需要的任何额外资料。 (3)总监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及根据第(2)款提供的任何额外资料(如有此要求)后,经寻求委员会的意见,可─ (a)拒绝给予批准;或 (b)给予批准,并可就批准施加条件加以规限。(4)总监根据第(3)(b)款给予的批准,乃可就该项新发展工程规定所需的其他批准以外的额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