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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11条上诉 (1)任何申请人如因总监根据第10(3)条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接获总监的决定的通知后21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行政上诉委员会在考虑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后,可确认、更改或推翻总监的有关决定。 (3)总监根据第10(3)(b)条所作的决定,在遭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反对时,须自上诉提出之日起暂缓生效,直至该项上诉获得解决、被撤回或放弃为止;但如总监认为暂缓生效会违反公众利益,且该项决定的通知书载有述明此一意思的陈述,则不在此限。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12条反对 (1)如任何人因根据第8条供人查阅的未定案地图而感到受屈,可于第8(3)条所提述的60日期间内,将其反对该未定案地图的书面陈述送交总监。 (2)根据第(1)款送交的书面陈述─ (a)须列出反对的性质及理由;及 (b)如该项反对会因对该未定案地图作出改动而平息的话,须列出任何建议作出的改动。(3)如总监接获根据第(1)款送交的反对的书面陈述,可于根据第8(1)条刊登有关公告之日起计的90日内,向委员会秘书提交其关于该项反对的书面申述。 (4)委员会秘书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反对及接获总监根据第(3)款提交的申述后,须定出委员会就该项反对进行聆讯的时间及地点,并须就此给予该反对人14整日的通知。 (5)反对人可出席委员会就该项反对进行聆讯的会议,并可亲自或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陈词。 (6)委员会就该项反对进行聆讯后,可─ (a)完全否决该项反对或否决其中部分;或 (b)指示总监因应该项反对的全部或部分而修订有关的未定案地图。(7)如委员会根据第(6)(a)款否决反对,委员会秘书须将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有关的反对人。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13条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未定案地图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总监须在根据第12条提交反对的限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的6个月内,将未定案地图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待批准,并须同时呈交─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a)载有根据第12条所作的反对及申述的附表一份;及 (b)载有总监依据第12(6)(b)条所作的指示,为因应该等反对而作出的修订的附表一份。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14条未定案地图呈交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未定案地图根据第13条呈交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 (a)批准该未定案地图; (b)拒绝批准该未定案地图;或 (c)将该未定案地图交予总监作进一步考虑及修订。(2)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1)(b)款拒绝批准未定案地图,则总监须在拒绝批准的决定作出后,尽快将该项决定在宪报公布。 (3)如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地图有任何遗漏或错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予以更正。 (4)所有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地图,均须由总监签署。 (5)已予批准的地图的副本经总监核证为正本的真实副本后,须存放在土地注册处、有关的土地注册分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于该等办事处一般开放予公众人士的办公时间内,免费供公众人士查阅。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6)根据第(5)款存放地图一事须在宪报公布。 (7)任何人在缴付总监厘定的费用后,均可在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取得已予批准的地图的副本。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476章 第15条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第14(1)(a)条批准任何未定案地图,而该未定案地图亦已按照第14(5)条存放,则行政长官须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在该已予批准的地图上所示的范围为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 (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476章 第16条已予批准的地图的取代或撤销 详列交互参照: 8, 9, 10, 11, 12, 13, 14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将任何经其根据第14(1)(a)条批准的地图交予总监,以便─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a)为以下目的以新地图取代该地图─ (i)扩展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或 (ii)(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为公众目的或为公众利益需要删减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的话)删减有关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或(b)(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为公众目的或为公众利益需要取消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的话)为取消有关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而将该地图撤销。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2)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