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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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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免生疑问,本条例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对《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及《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的规定造成任何减损。
  
  (3)第(1)(a)款并不使根据第17(1)条就收回第(1)(a)款所提述的任何土地所作的命令不能作出,而本条例须对依据该命令收回的土地适用。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19条权利的终绝
  
  (1)在根据第15或16(8)(a)(i)条在宪报刊登命令后,就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土地、海或感潮水域而根据普通法存在的一切权利均告终绝及不再存在。
  
  (2)不得就以下经本条例授权或规定,或根据本条例授权或规定,或在上述授权下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事项─
  
  (a)对任何土地、行业或业务所造成的损害或打扰,或对任何土地、行业或业务的价值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b)对个人所造成的打扰或不便;
  
  (c)权利的终绝、变更或限制;或
  
  (d)施行或遵从任何规定所需的费用,或与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而针对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提出诉讼、申索或法律程序,以就上述事项追讨损害赔偿、补偿、讼费或费用;但就根据第17(1)条命令的土地收回而提出者则属例外。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20条规例
  
  (1)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订立规例,以就下列事项订定条文─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妥善管理及管辖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包括指明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的区域,及封闭或局部封闭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
  
  (b)禁止或管制在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
  
  (i)钓鱼、捕鱼及以枪刺捕鱼;
  
  (ii)海产养殖;
  
  (iii)游泳及潜水;
  
  (iv)采集海洋生物及资源;
  
  (v)船艇活动,包括滑浪、滑浪风帆活动及滑水;
  
  (vi)在沙滩上烧烤及露营;
  
  (vii)碇泊;
  
  (viii)贩卖;
  
  (ix)倾倒物料及抛弃垃圾;
  
  (x)广告宣传;及
  
  (xi)与本条例条文或根据本条所订立的任何规例的执行有抵触的任何其他活动;(c)禁止或管制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的人或从在其内的任何船只排放物质入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
  
  (d)禁止或限制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杀死、猎捕、设陷阱捕捉、骚扰或打扰任何种类的海洋生物,或禁止或限制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管有用以猎捕、钓鱼或捕鱼的设备或工具或拿取、摧毁或干扰海洋生物;
  
  (e)在有人就海洋生物、资源、其他物品或物件违反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的情况下,检取及处置该等海洋生物、资源、物品或物件;
  
  (f)在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保持秩序良好及防止有滥用或妨扰行为;
  
  (g)禁止或限制任何人、车辆、船只及动物进入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或在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活动;
  
  (h)牌照及许可证的申请、批给及续期,以及就该等牌照及许可证须缴付的费用;
  
  (i)使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任何部分,或使用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所提供的任何设施须缴付的费用;及
  
  (j)概括而言,本条例条文的施行。(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规定凡违反或触犯该等规例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年,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每日另处罚款$400。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21条批准进行检查、修理工程及新发展工程
  
  (1)即使有本条例的条文的规定,如总监认为给予批准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即可以书面批准进行任何工程,以便检查或修理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的任何现存构筑物或设施,或在寻求委员会的意见后,以书面批准在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进行任何新发展工程,总监并可在给予批准时施加任何条件。
  
  (2)第10及11条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就申请批准以便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进行任何第(1)款所提述的工程或新发展工程的事宜而适用。
  
  (3)如在未得总监事先批准,或在违反或不遵从总监根据第(1)款给予批准时所施加的条件的情况下,已有或正有任何新发展工程或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工程在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则总监可藉送达书面命令予─
  
  (a)进行该项新发展工程或该项工程的人;或
  
  (b)为其而进行该项新发展工程或该项工程的人,或其代理人,藉以规定─
  
  (i)该项新发展工程或该项工程须随即停止进行;及
  
  (ii)在适当的情况下,由该人在该命令可予指明的限期内自费进行补救及复原工程。(4)如任何人不遵从第(3)(i)或(ii)款下的规定,总监可无须再作通知而进行或安排进行为确保该项规定获得遵从所需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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