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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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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5B章 第13条安全阀
  
  所有装载气压高于大气压力的空气和气体的气缸和容器,均须装置效果理想的器具,用以显示该等气缸或容器在使用时其内的空气或气体压力;另须装置安全阀或保险阀或其他器具,而该等物件须能防止压力不当地积聚至高于容器可承受的最高可使用压力的水平。
  
  (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14条危险地方须加以围封的责任。张贴告示的责任
  
  (1)危险地方如高架平台、坑穴和缺口,均须加以围封,以致可有效保障附近的人的安全。
  
  (2)禁止未经授权而进入任何设有机械或蒸汽锅炉的地方;而表明此意的告示须在所有入口处张贴。
  
  第285B章 第15条电力装置的视察
  
  第III部
  
  电力
  
  (1)矿务总监或任何获授权的矿务人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矿场内任何电力装置。
  
  (2)如有任何事情看似欠妥,矿务总监须将该事情向矿长报告,而矿长必须在接获报告24小时内采取步骤以进行所需的修理工作。
  
  第285B章 第16条总监在燃爆方面的权力
  
  第IV部
  
  爆炸品
  
  矿务总监有权以书面订明下述事宜─
  
  (a)在矿场内燃爆任何石块、泥土或其他物料时所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
  
  (b)可在矿场内进行燃爆的时间。
  
  第285B章 第17条售卖与购买爆炸品的权力
  
  矿长可售卖而在矿场内工作的承办商亦可向矿长购买纯粹与该矿场内或在该矿场附近的任何合约相关而使用的爆炸品,但以售卖该等爆炸品须并非为图利且该等爆炸品只由矿场管理当局单独控制为限。
  
  第285B章 第18条禁止在已关闭的矿场内贮存爆炸品
  
  (1)关闭矿场时,须通知处长矿场上或矿场内所遗留下来的任何爆炸品,并须按处长的书面指示移走或处置该等爆炸品。
  
  (2)如无处长的书面许可及如不符合《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的条文,不得在任何上述已关闭的矿场或其他工场贮存任何其他爆炸品。
  
  (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19条禁止在地底贮存超逾预计所需的爆炸品
  
  (1)不得在矿场地底贮存超逾预计在24小时内所需分量的爆炸品,而该等爆炸品只可贮存于地底贮存箱内。在任何情况下,雷管及装有雷管的导火线不得与其他爆炸品同时贮存于同一箱子内。
  
  (2)下列条件适用于所有地底贮存事宜─
  
  (a)贮存箱须置于干燥和隐隔的地方,并与工作面保持一段安全距离,各贮存箱之间的距离最少须为2米;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b)贮存箱须采用足以防水的木料坚固制成,并须保持完好无损以及安全上锁。炮王须保存锁匙,并且只可为放置或移走爆炸品的目的而开锁;
  
  (c)贮存箱的盖面须漆上“EXPLOSIVES”的字样,该等字样须保持清晰可读;
  
  (d)贮存箱内不得载有超过10公斤爆炸品或超过100支雷管或装有雷管的导火线;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e)贮存箱内如已存有爆炸品,不得再放置其他物料、用具或工具。
  
  第285B章 第20条禁止使用并非雇主供应的爆炸品
  
  炮王不得在其工作地点使用任何并非由其雇主供应的爆炸品。
  
  第285B章 第21条携带和切割爆炸品的方法
  
  (1)由炸药库发出的所有爆炸品均须用木制箱盒放置、保存和携带,直至需要使用时为止。
  
  (2)只可利用骨制或木制刀具切割炸药卷。
  
  第285B章 第22条矿场燃爆证书及附带事宜
  
  (1)除非本身为根据本规例所发出的矿场燃爆证书的持有人,否则任何人不得在矿场内准备或引爆炸药、在炮孔装填炸药或进行任何燃爆作业,但第24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2)凡申请矿场燃爆证书,须以附表1的表格I,一式两份并须向矿务总监作出。 (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3)矿场燃爆证书可免费发给由政府雇用的人:
  
  但该等证书须注明“FOR USE ON GOVERNMENT SERVICE ONLY”,并只在持有人为政府服务时有效。
  
  (4)(a)矿务总监可在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获缴付后,向任何人发出附表1表格II的矿场燃爆证书,但该人须向矿务总监证明并获矿务总监信纳为合资格掌管矿场内燃爆作业的人。 (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b)矿务总监在发出矿场燃爆证书前,可要求申请人须先管有一份本规例的文本。
  
  (c)该等证书可授权持有人按照矿务总监在矿场燃爆证书上所注明的下列任何范畴内进行燃爆作业─
  
  (i)只在地面或在露天矿工作区进行;
  
  (ii)以及在地底作业中进行:
  
  但矿场燃爆证书的持有人在燃爆时不得使用电力燃放,除非矿务总监在其矿场燃爆证书内注明准许使用电力燃放。 (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5)(a)每张矿场燃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由发出日期起计;但于缴付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后,则可获得连续的续期,每期3年。 (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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