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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85B章 第55条竖井内须设有信号器材 (1)任何深度超逾15米的提升竖井须备有有效的方法,使以下各处能交换清晰明确的信号─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a)提升机; (b)竖井井口; (c)提升操作的最低起点;及 (d)当其时使用的各个中途站,但对于开凿作业进行时采用的信号的器材,本款并不适用。 (2)矿务主任可以书面形式就任何竖井而豁免第(1)款内全部或部分规定,矿务主任亦可给予7天通知而更改或撤销任何豁免。有关人士可就该项更改或撤销,向矿务总监提出上诉。 (3)凡竖井内使用多于1台提升机,则须为每台使用中的提升机专设一组第(1)款所规定的信号。 第285B章 第56条对探矿竖井的豁免 探矿竖井的提升工作若由人力或动物动力进行,则矿务主任可豁免该等竖井受第48、52、53及55条的条文所规限。 第285B章 第57条地底入口须加以围封的责任 若竖井或其他危险地方被暂时或永久废弃,则须沿着其所有地底入口整个阔度加以安全围封,使到没有人会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进入该处。 第285B章 第58条就堕下物料提供防护的责任。报告危险情况的责任 (1)凡第57条所指的地底入口或急倾斜的回探工作面直接通往一条主要平巷,则该平巷及处于其低处或“向下倾斜”的一边的任何工作区必须加以安全围封,以确保在该处工作的人不受堕下物料所伤。 (2)若矿队管工有理由相信顶壁任何部分或矿场其他部分处于危险的情况,必须─ (a)立即通知其上司,而其上司须采取所有必需的步骤将危险情况解除;及 (b)通知任何可能接替其矿队的另一矿队的管工。 第285B章 第59条使不安全的工作区安全以及保留木材储备的责任 (1)凡土地并非天然安全的土地,则每个生产竖井或泵抽竖井、往来通道、通风道、工作区、横坑、主平巷、横巷、回探工作面及地底通道均须牢固地予以支护,或采用钻孔壁注浆法或其他方法使之安全;而只要上述地方实际上正在使用,即须保持其安全。直至上述各地方安全之前,除了获委任执行探察或修理工作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在该处往来或工作。 (2)任何工作区内的土地若非天然安全的土地,则除了必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在方便的地方放置充足的木材储备,让受雇于该工作区的工人得以随时使用。 第285B章 第60条设置矿柱的责任。总监在矿柱方面的权力 (1)每个矿场的分界线内均须设有矿柱,其阔度自分界线以直角量度─ (a)就分层矿藏而言,不得少于15米;及 (b)就非分层矿藏而言,不得少于10米。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2)若相邻矿场的持牌人或承租人联名申请,矿务总监可以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将双方位于两个矿场之间的矿柱削弱、凿穿或挖掘。若无双方的联名申请,矿务总监可以书面许可将该等矿柱进行局部挖掘、削弱或凿穿。 第285B章 第61条重新开放已停工的工作区前须先予以检查 凡属已停工的地底工作区,尤其是竖井、贮槽及小暗井,在再使用之前,须先予以检查,以确定当中是否积聚有污浊空气或其他危险气体。在该等地下工作区适合再使用之前,只有为了进行该等检查而有必要进内工作的工人方可容许进内。 第285B章 第62条空气流通的规定 地底工作区所有部分均须妥当和充分保持空气流通至令矿务主任满意的程度。 第285B章 第63条量度空气的责任 每个矿场内的空气流通量,须最少每月量度一次,并记入矿场内为此而设的簿册内。 第285B章 第64条通风门 所有通风门必须为自闭门。 第285B章 第65条撞击式钻机 除非取得矿务总监的书面豁免,否则撞击式钻机须为中心供水式的钻机。 第285B章 第66条提供固定照明的责任 在以下情况,须有足够的固定照明─ (a)在工作时间内─ (i)在垂直的和倾斜的竖井内的所有站内;及 (ii)凡提升或牵引工作以机械驱动,在各主平巷内的所有供停留地方;及(b)在晚间,地面的所有工作区。 第285B章 第67条不加围封的机械所处的地方须予照明的责任 凡设有提升、挖掘、泵抽或其他机械的地方,而附近有人工作或走动,但没有加以围封以防止有人不慎碰到该等机械,则该等机械在操作时必须予以照明,令其活动部分清晰可辨。 第285B章 第68条若无照明禁止走动 任何人若非备有照明物体,不得在矿场内无照明的地方走动。 第285B章 第69条提供躲避洞的责任 (1)地底牵引路或矿车车路的牵引工作若由地心吸力或机械动力进行,则该等牵引路或车路必须设有足够的躲避洞或躲避处,每隔不多于18米即须设有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