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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85B章 第41条提供梯子及其他出口途径的责任 (1)矿长须提供并维持令矿务主任满意的梯子或其他办法,作为使人无须借助提升机械而得以离开或升离地底工作区的有效途径。 (2)任何工作区内若只设有一个竖井而矿务主任基于受雇工人的安全或使空气妥为流通的理由,觉得必须加设第二个出口,则矿长必须应要求加设该第二个出口。 第285B章 第42条为单一竖井提供梯子的责任 若任何矿场只可用单一竖井作为受雇于地底工作的人唯一出入途径,则该竖井必须设有适当的梯道,而矿务主任可命令在任何矿场内在多于一个竖井设有适当的梯道。 第285B章 第43条废弃工作区的地底入口须加以围封的责任 若竖井或其他危险地方被暂时或永久废弃,则须沿着其所有地底入口的整个阔度加以安全围封,使到没有人会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进入该处。 第285B章 第44条梯子 凡使用梯子时─ (a)梯子不得从其底部朝工作面的相反方向倾侧; (b)未得矿务主任书面同意,梯子不得垂直而设; (c)若梯道深逾18米,而与水平面所成的倾角多于70度,则须设有平台,且两个平台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多于9米;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d)该等平台内任何2个相继的躲避洞不得处于同一垂直线上,除非梯子有足够的倾斜度,可以掩盖躲避洞; (e)用于矿场内的所有梯子必须结构坚实,固定在竖井的支架或侧壁,并须保持完好无损。梯级之间的距离不得多于230毫米,并须插入或嵌入梯子的斜梁,再以钉钉牢或以其他足够的方式使之牢固;及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f)梯子须高出竖井井口及当中所有供休息的地方最少1米;该等地方须安装坚实的扶手。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45条禁止在梯道上携带工具等 在垂直或急倾斜的竖井或小暗井内的梯道上,任何人不得携带或获准携带任何钻机、工具或松散物料,但因进行修理或其他工作而有此必要者除外。 第285B章 第46条竖井及小暗井的入口须加以围封的责任 每个垂直或急倾斜的竖井、小暗井、贮槽及溜道或滑孔的顶部以及顶部下面的所有入口,均须用障碍物或闸门妥为加以围封,但如果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对人造成危险,则可获准暂时将障碍物或闸门移走以进行修理或其他作业。 第285B章 第47条禁止在不设防护的边缘附近放置松散物料 任何挖掘工程的不设防护的边缘附近,不得放置挖掘出来的物料、工具、木料或任何种类的松散物品。 第285B章 第48条需要为吊桶、机笼或吊斗设置导轨 垂直竖井的井深如超逾30米,则每一吊桶、机笼或吊斗均须设有导轨。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49条提供途径给工人从一隔间通往另一隔间 在任何竖井站,凡工人须由竖井一边通往另一边,必须获提供途径令他们由竖井一边通往另一边时无须进入或跨越提升隔间。所有通道须加以安全围封。 第285B章 第50条禁止进入提升隔间 除非为了上升或下降及为了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跨越竖井的提升隔间: 但对于受雇在进行开凿作业时在垂直竖井进行支架或井壁工程的人,本条并不适用。 第285B章 第51条开凿竖井 (1)开凿竖井时,吊桶、机笼或吊斗不得装填至高出于其边缘的水平。 (2)吊桶、机笼或吊斗离开竖井的井口或井底前必须先在主管的矿队管工监督下予以稳定。 (3)若竖井井底有人正在工作,则吊桶、机笼或吊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下移至竖井井底,而须在距离井底最少4.5米时停下,直至该处的信号员发出信号示意继续下移为止: 但若竖井内的矿工与绞车或绞盘控制员的距离不多于15米,则本款并不适用于该等竖井。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52条开凿竖井时提供梯道的责任 所有正在进行开凿的竖井内须设有梯道,梯道须与井底有足够的距离使其不受燃爆损毁,该等梯道末端须有链梯接驳至竖井井底: 但在倾斜的竖井内,链梯可由链条代替。 第285B章 第53条保护开凿竖井的人 (1)凡竖井并无专设梯道让进行开凿的人可于进行提升岩石物料或水时在梯道下获得遮蔽,则须设有适当的遮盖物,以提供充分的防护。 (2)生产竖井内正进行深向开凿而普通的提升操作亦正在进行时,必须以架空的遮盖物安全地防护受雇在该竖井井底工作的人。 第285B章 第54条使用绞盘等时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在竖井及小暗井处使用的所有吊重器具须设有停止制、卡子或其他可靠的制动装置,另将吊桶或其他容器上或从挂解下时须小心行事,以免对工人造成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