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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自1999年以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63号)的局限性已日渐突出,为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市场,规范贷款行为,总行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个人消费贷款部分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将“工程车辆贷款”归入汽车消费类贷款中; (二)助学贷款中“一般助学贷款”的涵义进行了延伸。在原概念中增加了“在办理个人在职学习、再就业培训或出国留学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申请的贷款”; (三)增加了“个人最高额度消费贷款”。 二、关于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办法对不同的贷款品种贷款额度均有限制,修订后的办法对各贷款品种均取消了额度规定的上、下限。 三、新增了个人信用贷款或第三方保证担保贷款的评分标准及相应的贷款额度。 四、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按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在对还款时间、期限较为特殊的国家助学贷款作了特别说明。 五、关于贷款程序的规定 (一)对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作了更详细的界定; (二)缩短了贷款行的受理申请时间,从原来的“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改为“……10日内完成,……”; 六、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贷款管理是本次修订的重要部分。 (一)明确了经营机构和审批权限管理; (二)具体规定了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 (三)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岗位分离的操作方法”并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 (四)对贷后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五)对贷款催收,制定了10个工作日内的催收时限; (六)对贷款的逾期处理有了详细的处理办法; (七)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八)对不良贷款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九)为使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统一起来,现消费贷款各品种均统一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管理行应对经办行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三)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额。 (五)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合规的抵押担保手续。 (六)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70分(含)以上。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品种及会计科目 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房屋装修、旅游、助学、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等。其中,住房、汽车、助学、最高额可循环贷款执行单项贷款管理办法。 (一)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符合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条件的汽车、工程车辆贷款。贷款在“7481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