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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进入逾期、呆滞或关注、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三)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主管部门要如期填制上报各类报表,真实反映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等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