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连续三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行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贷款催收。对约定还款日没有正常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贷款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由借款人签收回执。
  
  第三十一条 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贷款清收责任人)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妥善保管催收通知单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转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计收复利和逾期利息;
  
  (三)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
  
  第三十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四级;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
  
  (一)一次性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
  
  1.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不能按期归还且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6个月(含)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贷款。逾期、呆滞贷款不含剩余未到期贷款。
  
  2.五级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以下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
  
  |逾期情况|||||
  
  ||30天以下|31-90天|91-180天 |180天以上 |
  
  |贷款方式|||||
  
  |------|-----|-----|-------|------|
  
  |质押|正常|正常|关注|-|
  
  |------|-----|-----|-------|------|
  
  |抵押|正常|关注|关注/次级|次级/可疑|
  
  |------|-----|-----|-------|------|
  
  |保证|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
  
  |信用|关注|次级|可疑|-|
  
  -----------------------------------
  
  (二)分期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
  
  1.按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按期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到期未还且连续不超过6期(不含)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达到6期(含)以上的当期贷款;呆账贷款是指连续12期(含)未还或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全部贷款。
  
  2.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5)自然人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①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⑥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总行规定的个人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
  
  (一)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