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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五)委托贷款行的划款授权书,应当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贷款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贷款行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经办机构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穗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退货时,应提交购销双方签字的退货凭据。由贷款行从经销商处收回贷款,扣除贷款本息,并视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授权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要经过转授权。城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城区支行指定专门的营业机构办理;县及以下区域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原则上要集中到县支行办理,或根据乡镇营业机构的管理水平、人员配备、市场需求等因素在10万元额度下进行转授权,报二级分行批准,且仅限于发放担保贷款。 第二十七条 以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应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与高等院校签订银校合作框架协议及确定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的方案; (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方案,以及贷款总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成数等; (三)单笔个人消费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 第二十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岗位分离的操作方法。对5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贷款,可授权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50万元以上或以个人信用方式、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个人消费贷款,由县级支行通过贷审会方式审批,报二级分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