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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订的有关合同。 2.如为港澳游: (1)《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 (2)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4)组团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订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5)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对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的购汇,应按照前述第五条的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旅行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费售给旅游者。出境游个人零用费可由本人购买,也可由他人代办。出境游游客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如为港澳游,须提供: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 (3)经有权办理港澳游旅行社确认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旅游者本人已经办妥的赴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身份证或户口簿; (5)如由他人代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如为出国游,须提供: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组团社提供给游客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原件; (3)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复印件(提供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4)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5)如由他人代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我行在为旅游者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1.根据护照核对是否是旅游者本人;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 3.审核旅游者是否有出境前购汇后未出境的记录; 4.审核购汇人姓名是否在组团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或《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上; 5.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或《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6.组织出境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四)我行在为组团社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1.如为出国游: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3)组织出国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5)对于赴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及团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马、泰三国政府指定旅行社、专营购物场所名单和旅游投诉电话、接待参考价格的通知》(旅发(2000)069号)的要求; (6)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的,银行在为其办理售汇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原件。 2.如为港澳游: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五)其他规定 1.我行为旅行社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在旅游者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旅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2.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对于16人以上(含16人)的团队,由于境外旅游机构负责团队领队在境外的费用,对领队只按每次实际出境游团组中个人零用费的标准供其个人零用费,团费部分不供汇。 3.旅行社不得另外购汇支付出境游团费。对于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