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4.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如果需延迟支付团费,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购汇手续:
  
  (1)旅行社购买团费及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时,我行须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各联)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注明该团组应购汇总额及已购个人零用费金额,复印留存;
  
  (2)旅行社在购买延迟支付的团费时,应提供原《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我行经与留存的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供汇,并收回上述单证留存;
  
  (3)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将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可以按年度或学期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可由本人办理,也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一)购汇时应向我行提交如下有效凭证: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明确写明姓名、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因私护照;
  
  (5)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6)如由他人代为办理,除上述有关凭证外,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代办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2.自费出国(境)人员兑换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学年或学期学费缴费证明;
  
  (3)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学生证等在读证明;
  
  (4)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因私护照;
  
  (5)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6)如由他人代为办理,除提供第2、3款要求的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留学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3.须交纳一定金额人民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因私护照;
  
  (3)明确写明姓名的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身份证或户口簿;
  
  (5)如由他人代办,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为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办理售付汇后,须在护照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3年备查。
  
  2.本操作规程实行前已购买第一学年所需学费和生活费且目前继续攻读的留学人员,在后续年度仍可以按照学年度兑换外汇,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的外汇。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境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其他出国(境)项下的等值2000美元(赴港澳地区为1000美元)的外汇。
  
  第四章 居民个人购汇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经办行为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进入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
  
  (二)审核购汇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
  
  在录入“身份证号码”栏中,如果居民个人无法提供身份证(如军官、警官、16岁以下儿童)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我行须按该系统的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如身份证及编码出现重复,须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售汇。
  
  须交纳一定金额人民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在自费留学界面的“签证”栏内加注“NOVISA”后,在备注栏中注明“保证金”。
  
  (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五)在客户填写的购汇申请书上填注审批意见。同意购汇的,加盖售汇专用章并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标注“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将购汇申请书的第三联退客户留存,办理售汇手续。各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售汇审批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