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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第十三条 为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应当区分各种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二)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能够提供核销凭证的,先为其办理核销手续,再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三)对于有未核销记录的,但不能提供核销凭证的,要求其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凭结汇水单和规定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购汇手续。在居民个人提供核销凭证办理完购汇核销手续前,或者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前,不得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四)对于在规定限额之内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五)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居民个人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在系统中也已查询到了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审核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六)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但在系统中未查到相关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应当让客户到核发核准件的外汇局补录电子数据后才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七)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但不能提供外汇局核准件的,应当告知其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不能直接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八)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按我行当日外汇牌价兑换外汇;居民个人购买多币种外汇的,应按外汇局核定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将其他币种的外汇折算成美元,在个人购汇系统“购汇金额”栏目中只填注美元金额,但按实际购汇币种办理售汇。 第五章 居民个人购汇的核销管理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购汇核销手续,并将核销依据复印件、核销记录保存3年备查。 (一)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及“其他”等项下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二)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售汇,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 (三)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他”(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项下售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 (四)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五)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六)我行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20个工作日内,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和售汇清单交我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如组团社交回的《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我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织出境游团费购汇业务,并将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 办理居民个人购汇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所需外汇须纳入经办行结售汇业务头寸管理范畴之内。 (二)所购外汇汇往境外后,从境外退回的外汇必须结汇;办理购汇后因故未出境的,所购外汇必须结汇。 (三)居民个人购汇后外汇汇往国或地区原则上应与其出境前往国或地区一致。如不一致,应要求居民个人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四)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与外汇局联系,由外汇局正式通知启动业务应急方案。系统恢复后应在收到外汇局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正常的系统运行。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后,应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及有关证明材料正本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将《居民个人购汇申请书》第一联及随附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档案保存期3年。 第十七条 各经办行应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购汇的居民个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个人售汇异常情况季报表》(附件4)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一级分行于每季初12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报总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