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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各行要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对于频繁购汇,同一居民个人一月之内三次进入登记备案记录,或虽不超过三次,但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5万美元的,应及时向总行和外汇局报告。 第六章 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办理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分录: 借:701现金或810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 贷:8441结售汇人民币 借:8441结售汇外币 贷:701现金或810活期储蓄存款外币 (二)旅行社代出国旅游游客购汇的会计分录: 借:801其他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8441结售汇 人民币 借:8441结售汇 外币 贷:801其他活期存款外币 (三)各经办行因办理居民购汇所形成的结售汇敞口与其他结售汇业务一并向上级行平盘(会计分录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未及事项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