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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3A章 房屋(交通)附例


  (第283章第30条)
  
  [1979年1月1日]
  
  (本为1978年第301号法律公告)
  
  第283A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引称及释义
  
  本附例可引称为《房屋(交通)附例》。
  
  第283A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司机”(driver) 就车辆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车辆的人;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拖车”(trailer) 指并非由机械推动,而是由汽车或拟由汽车拖曳的车辆,包括任何半拖车或挂车;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泊车”、“停泊”(parking)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指车辆的停定,不论车内是否有人,但为了装卸货物或上落乘客和正实际上装卸货物或上落乘客而暂时停定,则不在此限;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泊车位”(parking space) 指泊车处之内以线条或其他标记显示用作容纳一部车辆的车位;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泊车处通行证”(parking place pass) 指根据第10条发出的泊车处通行证(或根据第31(1)条发出的泊车处通行证复本),而该通行证(或复本)为供在受限制道路上泊车之用者;
  
  “泊车费”(parking fee) 指委员会就使用停车场或泊车处而订定的适当泊车费;
  
  “看顾员”(attendant) 指根据第28条获委任为停车场看顾员的人;
  
  “时间”(time) 包括日期;
  
  “停车票”(ticket) 指根据第17或18(2)条就一部车辆发出的停车票;
  
  “停车场通行证”(car park pass) 指根据第20条发出的停车场通行证(或根据第31(1)条发出的停车场通行证复本),而该通行证(或复本)为供在停车场泊车之用者;
  
  “补票”(replacement ticket) 指根据第18(1)条就一部车辆发出的补票;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在或装嵌于道路表面或停车场的线条、文字、记号或设备,用以向道路或停车场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信息;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标志”(sign) 指标志、物体或设备,用以向道路或停车场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信息;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警报器具”(warning instrument) 指安装或装载于车辆之上或其内,藉发出声响表示该车辆驶近或出现的任何器具。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2)尽管在第(1)款内对“泊车”、“停泊”(parking) 已予界定,如车辆由于故障或其他非司机所能控制的情况,以致不能前进,并且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任何阻碍减至最低,以及尽快将车辆移走,则就本附例而言,该车辆不当作已停泊。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3)在本附例中,凡提述某个标志或道路标记的图形,即提述附表内所指明的标志或道路标记的图形。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第283A章 第3条受限制道路的指定
  
  第II部
  
  受限制道路
  
  委员会如根据本条例第25A条已将任何道路或任何一段道路指定为受限制道路,则经运输署署长及路政署署长批准后,可在该受限制道路上的每个入口处,竖设或放置一个与图1相符的标志。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第283A章 第4条设于受限制道路的路障
  
  为根据本条例第25A(2)条限制车辆进入受限制道路,委员会经运输署署长及路政署署长批准后,可在受限制道路的每个入口处竖设一个横跨道路的路障,或竖设委员会认为属适合类型的其他适当设备。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第283A章 第5条泊车处的指定
  
  (1)委员会可将受限制道路上的任何地方指定为泊车处,并可将该泊车处拨于任何特定的时段使用,或将该泊车处分配给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或分配给任何人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人使用。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2)委员会可藉与图14、15或16相符的道路标记而显示指定泊车处。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3)委员会经运输署署长及路政署署长批准后,可竖设或放置与附表内的图形相符的适当标志,以显示泊车处内的泊车位可─ (1986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a)供特定类别、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或供任何人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人使用;
  
  (b)在特定时间使用;或
  
  (c)在特定日子使用。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4)委员会可以下列方式修订、中止或取消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指定─
  
  (a)遮盖任何标志;
  
  (b)竖设或放置与图8相符的标志;或
  
  (c)移走任何标志。 (1984年第418号法律公告)
  
  第283A章 第6条标志的竖设或放置
  
  (1)任何标志在根据第5(3)条竖设或放置时,均须以受限制道路的使用者或以该等标志所限制的部分道路的使用者可清楚看见的方式竖设或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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