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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须提供开关、有效的熔断器或其他自动断电器,以便保护电路,避免电流过量,而所有开关及断电器须妥为围封与保护,使在平常处理时,不会有任何电击的危险,或在其正常运作时,不会引起任何火警;(d)如供电是作上述以外的特别用途,或如供电的压力超逾中等压力的限度,则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明的其他规例所规限。 (2000年第61号第3条) 第406A章 第2A条低压及高压供电 (1)公司须以下述两种或其中一种的电流以50赫兹(+/-2%)频率,向拥有人的电力装置主要输入终端供应低压电力─ (a)以220伏特(+/-6%)均方根交流电在相导体和地之间为单相供电;及 (b)以220伏特(+/-6%)均方根交流电在相导体和地之间及以380伏特(+/-6%)在相导体间为3相供电。(2)公司须以50赫兹(+/-2%)频率,向拥有人的电力装置主要输入终端供应高压电力。 (1992年第344号法律公告) 第406A章 第2B条第2A(1)条的适用范围 (1)第2A(1)条适用于─ (a)在1992年12月3日或之后首次获供电的电力装置;及 (b)所有其他按照署长命令的电力装置,而署长须已顾及供电电压谘询委员会建议的提高电压计划(该委员会是由财政司在1991年2月13日的宪报1991年第7期内第535号政府公告委出)。(2)尽管第2A条另有规定,凡电力装置已设计为200伏特单相供电或为346伏特3相供电,且全部或相当程度在1992年12月3日前完成,署长如认为改装该装置以接受更高电压并非切实可行,则可授权公司按原设计的电压向该装置供电。 (3)尽管第(1)(a)款另有规定,凡电力装置已设计为200伏特单相供电或为346伏特3相供电,且全部或相当程度在1992年12月3日前完成,署长可授权公司按原设计的电压向该装置供电,直至由署长指明为第2A(1)条适用的日期为止。 (4)尽管第(1)(a)款另有规定,凡电力装置将会接驳公司低压供电网络的一部分,而该网络没有变改为第2A(1)条所提述的电压,则署长可授权公司以未变改的电压向该装置供电,直至由署长指明为第2A(1)条适用的日期为止。 (1992年第344号法律公告) 第406A章 第3条将三线系统引入用户处所 当三线系统的外导体之间的压力超逾250伏特,及该三线系统的3条电线或2对电线引入用户处所时,须供电给予2对终端,该2对终端的安排方式,须不会有任何电击的危险,而从该等终端伸延出来的线路须区别清楚。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第406A章 第4条导体的最小尺寸 (1)任何输电线内的导体(在1921年12月2日后敷设或竖设在任何街道的低压导体除外)的剖面面积,不得小于一股由7条电线股合而成的线股的剖面面积,每条该等电线为第22号标准线规,而组成任何该种导体的线股内的每条电线的剖面面积,不得小于该线规;凡竖设该种由线股组成的导体,须从一条合适的支承电线悬挂,或须由一个固定装置在其下面的合适托架所保护。如任何输电线内的导体属于低压,则其剖面面积不得小于经有效绝缘的第16号标准线规的单线剖面面积。 (2)如输电线是放置在灯柱内,则本条不适用。 第406A章 第5条低压力及中等压力干线的绝缘测试 每条低压力及中等压力干线放置在位后,以及在用作供电之前,须抵受得相等于预计在使用时须抵受的最高压力,而在任何情况,该压力最少为200伏特;此外,在如上述般使用前,该干线须作绝缘测试,而公司须妥为记录每条干线或干线每段的测试结果。 第406A章 第6条高压力电路所有部分的绝缘测试 高压力电路不得予以使用,除非其每部分的绝缘曾在1小时内抵受得连续所受的压力,就每条输电线而言,该压力相等于预计在其使用时须抵受的全部操作压力,而就每部机器、器件或仪器而言,该压力相等于预计其须抵受的全部操作压力。公司须将每项测试的结果妥为记录。 第406A章 第7条绝缘的保养 公司须按需要在每个电力站或电力分站保养漏电指示器,该指示器的型式须经认可,而其安排方式须使每条主馈电线如有漏电,均可在任何时间易于确定,并可记录每星期一次的测试结果。在任何时间,机电工程署署长如认为漏电过量,须规定公司将该漏电修妥,而该漏电须立即予以修妥: 但如电路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本规例或经机电工程署署长批准而与地接驳,则只要仍是与地接驳,本条条文即不适用于该电路的该部分。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第406A章 第8条高压力干线等的断路器 每条高压力干线、每个导体或其他仪器,均须由适当的熔断器或自动断路器所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