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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如上述设施是由铅套下的一块铜片组成,则该铜片的厚度不可少于千分之十六寸;如该设施是由铅套外的钢丝组成,每条该等钢丝的直径则不得少于十分之一寸。 (c)如干线是围封在铅套内,铅套的厚度须不少于十分之一寸,而且须永久及有效与地接驳。(8)供单相供电用的特高压力干线,以及与其相连的所有电缆,须由2个同心导体或由独立导体组成。凡使用同心导体,除外边的导体须于1点与地接驳外,须全面有效地保持绝缘;而凡使用独立导体,则须一如供三相供电用的干线一样提供设施,以确保土地或附近的输电线或导体不会因漏电而带电。 (9)特高压力输电线须在完全敷设,以及接驳、检查及测试妥当后,或直至由公司单独掌管时,才可用作供电,而每条该等电线在使用期间均须由公司单独掌管。 (10)除非特高压力干线是围封在坚固的金属套管内,否则不得与其他干线通过同一街道电箱;而载有高压力干线的街道电箱,不得同时载有用以输送水、气体或其他设施的喉管,或属于另一企业的电力干线: 但任何该等街道电箱可载有属于公司的电话线。 (11)获特高压力供电的电力分站须设立在合适的地方,并须由公司单独占用。 (12)于1921年12月2日后在任何街道表面之下建造、并获特高压力供电的电力分站,除变压器外,不得载有有开关掣或仪器。 (13)获特高压力供电的电力分站内的变压仪器,其排列方式须致使与其接驳的任何干线,不会充电以致压力超过拟由该等干线承受的压力限度的危险。 (14)在以特高压力输电给电力分站时,公司须采取所有适当预防措施,以免导致处所有发生火警的危险。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15)所有放置在电力分站内的特高压力输电线及仪器,均须高度绝缘及全面受到保护,以防绝缘受损或接触水分,而构成电路一部分的金属,除非有效与地接驳,否则不得外露致可让不小心触摸。所有该等电线均须予以固定及保护,以防止可能对相邻的金属物质释电。 (16)机电工程署署长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以特高压力供电或获特高压力供电的公司发电站或电力分站,并对在该等发电站或电力分站内使用的干线、机器、变压器或其他仪器进行他觉得需要的检验及测试,而公司须给予一切方便,使该等检验及测试得以进行。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17)凡特高压力电路与地接驳,则只可有一个接驳点,即于发电站、电力分站或变压器。整个电路均须有效保持绝缘,但该接驳点则除外。 (18)(a)每个作特高压力供电用的独立三相电路,其星型绕组的中性点可与地接驳,也可以绝缘。如透过电阻与地接驳,则该电阻须低至足以确保干线中的熔断器或自动断路器可运作。 (b)如中性点没有与地接驳,则在发电站内的显眼位置放置的独立静电电量计须在每个电路与地之间接驳;如静电电量计显示任何电路的绝缘出现故障,则须立即采取步骤以恢复绝缘。 第406A章 第40条失责的罚则 罚则 (1)如公司没有遵从本规例的任何条文,则就每项失责可处罚款$100;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天,另处罚款$100。 (2)追讨本规例下的罚款,并不影响公司须对因失责引致的损坏或损伤而作出补偿的法律责任。 第406A章 第41条(废除) 豁免 (由199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406A章 第42条(废除) (由199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406A章 第43条引称 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电力供应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