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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06A章 电力供应规例

[接上页]

  A─电压不超逾650伏特直流电
  
  及325伏特交流电的情况
  
  (12)导线的安全系数是2。该安全系数须基于破断载荷,而在计算时,须假设导线是在华氏70度的温度,并抵受着每平方40磅的风压。
  
  (13)任何导线(引入线除外)、接地线或辅助导体整条的任何一点在温度达华氏160度时与地面相距的高度,除非获得机电工程署署长同意,否则如属横跨公众道路,则不得少于19,而在其他位置时,不得少于17。车辆不能通往的地点,则可采纳15的高度。
  
  凡引入线是横跨车路或沿着车路,除非获得机电工程署署长的同意,否则该线与车路任何一处的地面相距的高度,分别不得少于19及17。
  
  (14)凡对地电压超逾250伏特直流电或125伏特交流电时,须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下述危险,
  
  (I)提供以下各项,以避免导线断裂─
  
  (a)中性或接地导体连续由一条杆柱支撑往另一条杆柱,而其与其他导体相对的安排方式,须是当任何一个导体断裂时,导线即会与接地线接触;或
  
  (b)经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其他设备;(II)提供以下各项,以避免漏电─
  
  (a)凡使用金属杆柱,则设置─
  
  (i)由一条杆柱伸展至另一条杆柱,并与各杆柱接驳的接地线;或
  
  (ii)一个适当的金属框架,以支承支撑导线的绝缘体,该框架与杆柱绝缘,但与中性导体接驳;或
  
  (iii)获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其他设备。(b)凡使用木杆柱,则提供─
  
  (i)与所有绝缘体的支承金属工件接驳的接驳线,该接驳线在该支承金属工件的最低部分终止;或
  
  (ii)获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其他设备。所有拉线(以连续接地线与地接驳者除外)须绝缘,以防止发生漏电的危险。为达到此目的,每条拉线内须在距离地面不少于10的高度放置一个绝缘体。
  
  B─电压超逾650伏特直流电
  
  及325伏特交流电的情况
  
  (15)导线的安全系数是2。该安全系数须基于破断载荷,而在计算时,须假设导线是在华氏70度的温度,并抵受着每平方40磅的风压。
  
  (16)任何导线整条的任何一点在温度华氏160度时与地面相距的高度,除非获得机电工程署署长同意,否则不得少于以下所列高度─
  
  电压不超逾66000伏特..................................................................
  
  20
  
  电压超逾66000伏特但不超逾110000伏特..................................
  
  21
  
  电压超逾110000伏特但不超逾165000伏特................................
  
  22
  
  电压超逾165000伏特....................................................................
  
  23接地线或辅助导体与地面相距的高度,不得少于以上第(13)款所订明的最低高度。
  
  (17)须提供足够设备,令导线因断裂或其他原因而堕下时无电或不会对人或动物造成损害。
  
  所有金属工件,除导体外,须永久及有效与地接驳。为达到此目的,须提供一条连续接地线,在每哩内于4点与地接驳,点与点之间的距离尽可能相等,或金属工件须在每一支承与一个有效的接地器件接驳。接地系统的设计及构造,须是导线和与地接驳的金属接触时所产生的漏电电流,不得少于操作令该导线无电或令其不会对人或动物造成伤害的器件所需的漏电电流的两倍。
  
  (17A)电压不超逾11000伏特的架空电缆可竖设于木杆柱,而任何如此竖设的电缆须符合下列规定─
  
  (a)由英国标准学会#公布的1946年8月第1320号规格,连同其当其时有效的任何修订;及
  
  (b)本规例,与(a)段的规定有抵触者除外。 (1972年第236号法律公告)(18)如架空电缆是横跨或沿公众道路或运河而竖设,或是横跨铁路而竖设,所有电线,包括接地线及辅助导体,须放置在第(16)款就导线所指明与地面相距的适当高度,并须采取下列额外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危险─
  
  (a)如电缆是沿公众道路或运河(或在其50范围内)竖设的,则须设置─
  
  (i)支承导体的二重绝缘体;或
  
  (ii)确保导线堕下时会与地接驳的器件;或
  
  (iii)经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其他设备;(b)如电缆是横跨公众道路、运河或铁路而竖设的,则须设置─
  
  (i)为支承该导线的二重绝缘体及确保导线堕下时会与地接驳的器件;或
  
  (ii)支承二重导体的二重绝缘体,二重绝缘体每相距不超逾5系结;或
  
  (iii)经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其他设备。(19)支承须顺序编上号码,而每条支承上须牢固地安装属永久性质的危险公告,同时亦须提供足够设施,以防止未获准许的人攀爬。
  
  (20)所有架空电缆在停止用作其竖设的用途时,须予拆除。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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