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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06A章 电力供应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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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英国工程标准协会”乃“British Engineering Standards Association”之译名。
  
  @“邮政署(伦敦)”乃“Post Office (London)”之译名。
  
  #“英国标准学会”乃“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之译名。
  
  第406A章 第14条其他架空电缆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除以上条文规定外,不得竖设架空电缆,但按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明的规例而竖设的,则不在此限。
  
  (2000年第61号第3条)
  
  第406A章 第15条输电线容器的构造
  
  不属架空电缆的输电线
  
  所有用作输电线容器的导管、喉管、套管及街道电箱,须用耐用的物料制造,而凡敷设在车路下面的,则须有充足的强度,以防止因繁忙交通而受损,而公司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气体积聚在此等容器内。
  
  第406A章 第16条横跨喉管等
  
  凡输电线横跨金属物质或在金属物质附近,公司须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以免金属物质可能从该输电线或包裹该输电线的金属导管、喉管或套管带有电荷。
  
  第406A章 第17条高压力线的金属导管等的电力连续性
  
  所有载有高压力输电线的金属导管、喉管或套管,均须有效与地接驳,而其与所有街道电箱及其他孔穴连接与接驳的方式,须使其整条有良好的电力接驳。
  
  第406A章 第18条使用无覆盖导体时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1)凡放置在任何导管内的输电线导体,不是连续由绝缘物料包裹的,其位置则须予以固定,而导管内不可载有非固定而可导电的非绝缘物料。该等导体与地之间的压力不可超逾300伏特。
  
  (2)须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导管的任何部分不会积水,以及防止水分危险地接触导体或绝缘体。
  
  (3)该等输电线的绝缘体的安装位置,须易于检查;但本规定并不适用于在1921年12月2日前并没有被当其时有效的规例规定须易于检查的绝缘体。
  
  第406A章 第19条敷设在高出地面之处或隧道内的高压力线
  
  任何放置在高出地面上或并非由公司单独占用的隧道内的高压力输电线,每部分均须完全围封在嵌在砖、石料或水泥混凝土内的高度绝缘物料所造的管筒内,或围封在有效与地接驳的坚固金属套管内。
  
  第406A章 第20条保护地面及输电线
  
  凡高压力输电线敷设在地面下,即须采取有效方法,使地面或邻近的输电线或导体不可能因高压力输电线漏电而带电。
  
  第406A章 第21条完成敷设与管制高压力线
  
  除非获得机电工程署署长同意,否则高压力输电线须在完全敷设,以及接驳、检验及测试妥当后,或直至由公司单独掌管时,才可用作供应能量,而每条此等输电线在使用期间均须由公司单独掌管。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第406A章 第22条电力分站
  
  电力分站及街道电箱
  
  电力分站须设置在合适地点,并由公司单独占用和掌管。电力分站须尽可能建立在高出地面之处,但如必须建立在地下时,则须为通风及排水提供适当设施。
  
  第406A章 第23条街道电箱
  
  除第15条有关输电线容器的构造的条文外,亦须符合下列有关街道电箱的条件─
  
  (a)所有街道电箱箱盖均须牢固关好,以使只可用特别器具开启;
  
  (b)所有载有不属电缆的高压力仪器的街道电箱,其箱盖均须与紧接敷设在街道下的金属条接驳;并须采取有效设备,使此等电箱的箱盖或其他外露部分,或在其旁边构成街道表面的物料,不可能因漏电、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带电;
  
  (c)凡街道电箱用作变压箱时,须采用合理设备,以尽可能防止水分从旁边的泥土或由喉管流入电箱;如该等街道电箱的容量超过1立方码,则须藉通风或其他方法作出充分设施,使意外进入电箱的气体可即时排出,以及防止由火花引致的危险;
  
  (d)所有街道电箱须定期检查是否有气体存在,如发现有气体进入或积存在电箱内,公司须立即通知在电箱附近敷设有输气管的公司;
  
  (e)如有不同压力的干线穿过同一街道电箱,则各条干线须易于区分。
  
  第406A章 第24条地底电力分站等的最高功率
  
  除非获得机电工程署署长同意,否则供给载有一个变压器的地底电力分站或街道电箱的最高功率,不得超逾30千瓦;如地底电力分站或街道电箱载有2个或多于2个的变压器,则最高功率不得超过75千瓦。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第406A章 第25条公司对用户处所的电线等所承担的责任
  
  用户处所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公司有责任保持属于公司所有或由公司控制而在用户处所上的全部输电线、配件及仪器处于安全状况,以及在各方面均适合作供应能量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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