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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2章 第5条水务监督作出的转授 (1)水务监督可就一般情况或个别情况,将任何根据本条例授予他的权力或委以他的职责转授给任何公职人员代为行使或执行。 (2)凡授予水务监督的权力或委以水务监督的职责由一名公职人员行使或执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水务监督须被当作已根据第(1)款转授由该公职人员行使该权力或执行该职责。 第102章 第6条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57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向水务监督及除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以外的任何公职人员,就一般情况或个别情况,对于他们根据本条例各自行使权力或执行职责等事,发出他认为合适的指示。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2)获得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发出指示的人,在根据本条例行使其权力或执行其职责时,须遵从该指示。 (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第102章 第7条用户及代理人的认可 (1)水务监督可认可任何以下的人为任何处所内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用户─ (a)占用该处所的人;或 (b)负责管理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并 (c)按水务监督指明的形式保证下列事项者─ (i)缴付任何有关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到期收费;及 (ii)承受责任保管与保养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及保管任何有关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水表的人。 (由1992年第81号第3条修订)(2)水务监督可认可任何以下的人为任何处所内公用供水系统的代理人─ (a)占用该处所的人;或 (b)负责管理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并 (c)按水务监督指明的形式保证下列事项者─ (i)缴付任何有关公用供水系统的到期收费;及 (ii)承受责任保管与保养公用供水系统的人。 (由1992年第81号第3条修订)(3)用户或代理人可随时向水务监督申请取消他根据本条作出的保证,而在该用户或代理人的所有到期收费已经缴付后,水务监督须取消该项保证,其后该用户或代理人即不再是用户或代理人。 第102章 第8条拒绝接驳或拒绝重新接驳 (1)如有下列情况,则水务监督可拒绝将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接驳或重新接驳至总水管─ (a)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或其任何更改不获水务监督批准;或 (b)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没有用户,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统,该公用供水系统并无代理人。(2)凡水务监督拒绝将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接驳或重新接驳至总水管,他必须向申请该项接驳或重新接驳的申请人送达该项拒绝的通知书,通知书内须指明拒绝的理由。 第102章 第9条限制或暂停供水 水务监督如信纳为─ (a)保存用水; (b)防止浪费用水; (c)建造、安装、检查、测试、调节、更改、修理或移动水务设施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 (d)避免因火警、污染、浪费或其他原因而引致水务设施或任何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遭受损坏或发生故障;或 (e)保障生命或财产,而有需要或适宜限制供水或暂停供水,可在他认为合适的时间限制供水或暂停供水。 第102章 第10条截断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 如有下列情况,水务监督可截断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 (a)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收费尚未缴付; (b)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没有用户,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统,该公用供水系统并无代理人; (c)水务监督认为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d)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未经他许可而进行建造、安装或更改; (e)用户或代理人收到根据第16条发出的通知书但并无进行通知书内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f)水务监督或他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根据第12条进入处所或执行任何职能时受到妨碍; (由1992年第81号第4条修订) (g)水务监督信纳已经发生或相当可能发生浪费、滥用或污染供水的情形;或 (由1992年第81号第4条修订) (h)处所的占用人(如有的话)及用户收到水务监督的书面通知,规定他们作出合理安排,以便水务监督或他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根据第12条进入该处所或执行任何职能,但该占用人及用户并无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该等安排。 (由1992年第81号第4条增补) 第102章 第11条限制、暂停或截断供应的通知 (1)除非在未能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否则根据第9条对供水的限制或暂停,或根据第10条对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的截断,须预先由水务监督向用户及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内须指明限制、暂停或截断供应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