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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二)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凭柜员操作卡识别柜员身份。柜员号为4位字符(字母或数字),由ABIS运行中心按营业机构编码分配。经管辖行批准后,营业机构9级主管对所属机构柜员号进行增加、删减、修改。 第七条 终端 (一)营业机构终端是指与ABIS数据运行中心主机相连的、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柜员终端与系统终端。 柜员终端:指在柜台上供银行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 系统终端:指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 (二)营业机构的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运行中心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 (三)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属营业机构使用终端,严禁柜员跨机构使用终端。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安全与合理的原则进行人员配备,根据营业机构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配备不同级别的业务主管。 第九条 营业机构的劳动组织形式可采取柜员制或复核制。 (一)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严格划分前台柜员与后台柜员。 前台柜员:负责办理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以及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前台业务。前台柜员可配置现金箱与凭证箱。 后台柜员:负责办理无须直接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后台柜员仅配置凭证箱,不能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 在划分前、后台柜员的基础上,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二)实行复核制的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复核方式。设立专职复核员的,一个复核员可负责多个柜员业务的复核;实行交叉复核的,应保证交易处理与复核严格分离。 (三)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好节假日期间劳动组合变动的工作安排,保证ABIS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条 开关机管理 营业机构的主机应由3级以上主管进行开启和关闭。 第十二条 签到、签退管理 (一)柜员办理业务前必须办理签到手续,柜员的签到分为柜员交易签到和主管授权签到。 (二)柜员每天业务办理完毕,下班前必须办理正式签退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应办理临时签退手续。对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重新签到,必须经3级以上主管批准。 (三)在所有柜员正式签退后,由3级以上主管进行营业机构的行所签退。 第十三条 交接管理 柜员轮班、短期离职和调离须经主管或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轮班交接。 1.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2.柜员交接须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件等。 3.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 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 (二)柜员短期离职交接。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3级以上主管修改离职柜员的工作状态。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进行处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必须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业管理 (一)新设营业机构开业运行前,必须对柜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柜员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流程及交易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