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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对柜员进行业务分工,建立合理的劳动组织方式。 (三)做好ABIS运行的准备工作。 1.为营业机构的终端设备编列物理终端号,并与ABIS数据运行中心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2.建立柜员,并根据柜员业务权限设置其应用掩码和交易掩码。 3.建立柜员“平账器”,为前台柜员建立“现金箱”并确定其限额。 4.根据营业机构的业务范围、联行级别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确定营业机构有关业务的具体处理要求,开立相关通用分户。 第十六条 营业管理 (一)签到。 柜员以柜员号和柜员密码及柜员卡签到登录ABIS。 (二)日间操作。 1.柜员应严格按ABIS操作规程进行交易操作,办理各项业务。 2.及时打印上日批处理报表,并按规定装订归档保管。 3.主管应对需要授权的业务认真审核、及时授权,保证各种柜面业务的顺利进行。 4.主管或复核员对日间需要复核的业务可分批次进行复核,日终前必须复核完毕。 (三)日终平账。 1.营业日终,柜员须检查柜员平账器、部门平账器平账情况,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作挂账处理。柜员确认过渡账户余额为零后,打印柜员平账报告表,办理柜员正式签退。 2.柜员须认真进行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现金实物与柜员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柜员凭证箱的核对,保证凭证顺序号连续并与平账报告表一致。核对无误后,按柜员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的顺序整理,一并交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审核。 3.三级以上主管在检查部门平账器已核销,打印网点平账报告表,对账表、相关凭证及实物核对审查无误后,办理行所签退。 第十七条 授权管理 营业机构的各级主管负责办理所在部门的业务授权,主管进行授权必须监督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登记簿管理 (一)营业机构应建立以下手工登记簿: 1.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记录柜员出勤、印押机证管理情况、本日营业概况、本日业务审核监督情况、要事记录、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情况等。 2.柜员交接登记簿。记录由于柜员轮班、短期离职等原因引起的业务交接情况。 3.查库登记簿。记录库房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实物等检查情况。 4.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记录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密押机、压数机等)、柜员卡、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的使用保管情况。 5.柜面服务登记簿。记录柜面发生的长短款、口头挂失、退票、客户纠纷等柜面特殊业务处理情况。 6.会计档案登记簿。记录会计档案的保管、上缴、销毁等情况。 7.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记录会计档案的调阅情况。 8.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记录有价单证及系统未作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领入、使用、售出、上缴、作废、销毁、结存等情况。 9.银行卡登记簿。记录银行卡发卡、吞卡及其他异常情况和处理。 10.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记录收到或发出联行信件、结算凭证、查询查复等信息及处理情况。 11.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记录抵(质)押物品、代客户保管有价值品以及本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情况。 12.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记录营业日初及营业终了柜员箱包交接情况。 (二)营业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装订要求、保管年限对各种登记簿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九条 年终处理 营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年终决算方案做好决算工作,确保年终决算的顺利完成。 第六章 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柜员职责 (一)柜员必须严格按权限办理业务,超过自身权限,必须经过相应级别主管授权,超过其业务范围,必须过渡给其他柜员办理。 (二)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柜员承担。 (三)柜员应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办理业务,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加盖有关印章及柜员名章。 (四)柜员办理跨柜员交易,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交接清楚,接收柜员及时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 (五)柜员应经常检查平账器,保证账务的实时平衡,发现不平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六)柜员应经常检查现金箱是否超限,超过限额部分及时入库;管库员应做好营业机构现金库存的合理调配,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及时上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