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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7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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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并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
  
  (八)柜员正式签退前必须检查柜员平账器,核对现金与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与凭证箱。
  
  (九)柜员营业终了应将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按凭证顺序号排列整理,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等,并交主管审核。
  
  (十)柜员下班前应将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并将保管箱交保管员(管库员或押运员),登记《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主管职责
  
  (一)主管对授权密码应严格保密,授权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二)主管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柜员和柜员平账器、现金箱。
  
  (三)主管应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授权签到。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节假日营业期间,营业机构必须保证有至少一名相应级别的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及相关管理。
  
  (四)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必须认真审核柜员所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操作的正确性。
  
  (五)对当日发生的抹账、错账冲正和挂账,主管应逐笔审核签字,并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
  
  (六)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现金箱、凭证箱。
  
  (七)主管应对柜员营业终了提交的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员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柜员平账报告表与营业机构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
  
  2.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柜员记账凭证顺序号是否连续。
  
  3.过渡交易发起方与接收方的交易记录是否衔接一致。
  
  (八)主管对相关凭证、账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营业机构行所签退。
  
  第七章 管理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行应对辖属营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ABIS的正常、规范、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支行管理职责
  
  (一)县级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对其辖属营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劳动组合的优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内控管理等情况。
  
  (二)县级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辖属营业机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区分业务与技术问题,及时向上级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二级分行管理职责
  
  (一)二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辖机构进行再监督、再检查,主要包括县级支行检查监督情况、营业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事项。
  
  (二)二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县级支行提交的有关报告,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无法处理或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及时向一级分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管理职责
  
  (一)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的职责履行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对二级分行或县级支行提交的有关报告,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无法处理或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据以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账簿、登记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装订
  
  (一)营业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二)会计凭证应按日分册装订或合并装订,合并装订的最多不超过5天,并按日期顺序装订;分户账、日报表、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决算报表以及各种登记簿应按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
  
  (三)记录会计信息的磁带、磁盘、光盘、胶片等各种介质档案应加贴标签和加装介质封套。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
  
  (一)营业机构应设立会计档案保管室或专用保管柜(箱),实行会计档案分类保管,不得随意堆放,做到安全保密、整洁有序、查找方便。
  
  (二)会计档案保管室必须做到“三防”、“五无”,即:防火、防潮、防盗、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各种介质会计档案要做好定期翻录和防磁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调阅
  
  会计档案调阅必须严格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调阅程序,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移交
  
  (一)营业机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移交管辖行集中保管。
  
  (二)机构撤并时,被撤并机构的会计档案如未满保管期,应移交并入机构保管。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技术故障
  
  (一)营业机构由于设备、通信线路或软件等原因影响正常营业时,坐班主任或主管应及时做好故障情况的详细记录,迅速通知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硬件维修或系统维护工作,并将故障原因及器件更换、维护等处理情况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中登记。营业机构不能处理的技术故障,主管必须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技术部门报告,上级技术人员应及时予以指导或派员解决,将故障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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