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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营业机构机器设备或系统网络遭到人为破坏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并检查有关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各项数据是否被删改或遗失。 (三)由于水灾、火灾、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严重损坏,营业机构应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尽快恢复营业。 第三十二条 业务差错 (一)对营业过程中出现的业务差错,坐班主任或主管应及时处理,力求在问题发生时解决。如无法解决,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行。 (二)对当日无法处理而需挂账的账务,坐班主任或主管应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上登记挂账日期、挂账金额、挂账柜员等情况。挂账(包括中心强行挂账)账务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处理完毕,并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上原记录处注明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营业机构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应通过查询末笔交易或核对记账凭证等方式,对出现异常情况前后的业务、账务进行检查,防止交易重复或遗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营业机构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设簿登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一)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改动、更换ABIS各种硬件和系统程序。 (二)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领用、登记、报损等工作,保证农业银行财产安全和设备合理配置。 (三)营业机构应经常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营业机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不得外借,发生遗失、损坏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开启、关闭和录像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