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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3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近期开业,我行作为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可以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为了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将根据今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的变动情况适时对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所涉及到的各项协议书、单据等,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负责自行印制,在印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纸张的大小和厚度,但不得修改内容,如确需修改,需报总行批准。
  
  三、《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及各项协议书、单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黄金业务处,联系电话:010-68297171,传真:68232377)反馈。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定期通报全行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
  
  (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第三条 各分行是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
  
  (二)初审、上报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申请;
  
  (三)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落实细则;
  
  (四)定期通报本辖区内各经办行的业务开展情况;
  
  (五)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经办行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及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
  
  (二)为客户开立用于代理黄金交易的黄金专用账户和与交易所制定的客户编码相对应的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三)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并上传至总行(黄金交易处);
  
  (四)办理客户的资金结算和黄金实物交割;
  
  (五)在交易日终了,分别与总行及客户进行成交对账;
  
  (六)建立客户档案和黄金交易登记簿,为客户提供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查询服务;
  
  (七)办理总行、分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经办行申请办理黄金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熟悉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人员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三)具有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技术手段(已开办实时汇兑业务);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总行需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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