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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三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经办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办理同城或异地资金划转和其他结算业务的会计柜台。
  
  (二)会计核算系统已与VSS系统建立连接,并可利用VSS系统办理异地资金划转。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经办行按照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业务,也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现金支取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财政授权额度通过VSS系统通知到预算单位。总行营业部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经总行中间业务部审核后生效。经办行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查询预算单位的授权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六条 经办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首先要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资金支付信息录入VSS系统。VSS系统自动验证授权额度、预算科目等相关要素,将符合规定的款项从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账户划转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办行再将此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该笔业务办理完成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为零。
  
  第七条 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时间为每个营业日的8:30—14:15(含)。经办行在14:00(含)之前收到的预算单位的有效支付指令,应于当日及时办理;在14:00之后收到有效支付指令,先通过VSS系统查询,未超出授权额度的,于次日上午10:00前办理。
  
  第八条 每个营业日的14:15起,VSS系统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VSS系统汇总全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相关信息,总行营业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九条 经办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业务按照加急业务办理,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个小时内到账,对跨系统业务要及时提出办理转账汇出。汇划手续费由总行中间业务部统一向财政部收取。
  
  第十条 有关VSS系统的业务管理及职责分工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各级操作人员权限及控制
  
  第一节 IC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VSS系统运行部门根据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实际需要,通过为每位操作人员配发IC卡,设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不同权限。IC卡是VSS系统中认定操作人员身份的惟一标识。
  
  第十二条 各级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IC卡,并定期更换自己的操作密码,以确保安全。IC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IC卡被盗用产生的后果,由持有者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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