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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三)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五)认购交易一经受理不能撤单。
  
  第十四条 申购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申购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够申购资金。
  
  第十五条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申请卖出的行为。
  
  (一)投资者赎回只能采用份额的方式;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四)赎回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五)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须选择顺延或不顺延;
  
  (六)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金单位按《基金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约赎回
  
  投资者按基金契约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代销网点提出卖出申请的行为。投资者预约期满后,按期满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赎回申请的基金单位。
  
  (一)投资者须向代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本销售系统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投资者预约期满日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发生巨额赎回日至延迟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五)基金出现暂停赎回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六)预约期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取消
  
  操作员对当日输入错误的交易信息进行撤销的行为。
  
  (一)取消应在当日受理委托交易时间内操作;
  
  (二)需提供原交易委托号;
  
  (三)取消交易须经三级操作员(网点负责人)授权。
  
  第十八条 撤单
  
  投资者对当日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开立TA账户、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预约赎回、修改分红方式、冻结解冻交易可受理撤单;
  
  (二)撤单只受理整笔委托交易,不能部分撤单;
  
  (三)撤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申请交易委托号。
  
  第十九条 撤预约单
  
  投资者对已经确认的预约赎回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当日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交易需要撤销,只能通过撤单交易实现;
  
  (二)必须对整笔预约进行撤销,不允许撤预约赎回申请的部分基金单位;
  
  (三)撤预约单须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在预约期满前受理;
  
  (四)撤预约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预约申请交易委托号。
  
  第二十条 非交易过户
  
  因继承、捐赠或司法判决等原因,把投资者基金账户内的一只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从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外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一)因继承或捐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在代销网点由投资者发起,因司法判决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
  
  (二)代销网点不受理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非交易过户;
  
  (三)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须在农行代销网点先开有基金账户;
  
  (四)进出的基金单位须是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五)投资者申请过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六)操作员办理继承的非交易过户需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
  
  (七)投资者申请非交易过户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因继承、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继承须提供的材料:
  
  ①继承公证书;
  
  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③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捐赠须提供的材料:
  
  ①捐赠的公证书;
  
  ②赠方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赠方的金穗借记卡;
  
  ④受赠方有效身份证件:
  
  a)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机构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因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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