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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异常业务处理要求 (一)当系统运行出现信息中断等异常时,经办人员应做好备份和记录,并报系统维护人员,并同时报主管领导。 (二)由于系统运行异常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由代销网点详细说明事发缘由报上级行,上级行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由代销网点经办人员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并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后进行异常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一)配备专人每天按时接收并传输数据,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及正常运行。 (二)对通讯异常、系统异常和数据恢复等情况,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及决策分析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决策分析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决策和制约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制定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业务 (一)各业务环节岗位分离,各司其职。 (二)各项业务要有原始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差错的处理。 (四)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越权或简化手续,不得因为熟人、亲戚、朋友而减少审核程序,不得接受投资者口头委托。 第十五条 强化员工素质,严格持证上岗 (一)加强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自觉照章办事。 (三)严格执行上岗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四)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系统风险控制的能力,实现对系统的开发、编程、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的控制。 (一)代销网点为保障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开放式基金交易所必需的硬件设施。 (二)严格设定操作系统权限指令和操作规范。对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有备份设施。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在严格三道防线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有效防范基金交易的各类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行(总中心)、分行(分中心)和营业网点共同组成。总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实施;营业网点负责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交易信息采取逐级传输的方式,即:营业网点将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信息,经分中心实时发送至总中心,总中心在规定时间上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登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确认信息返回总中心,总中心下发分中心,分中心转至营业网点。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方式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柜台销售、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第二章 总中心的业务操作 第五条 总中心的日初操作 (一)对系统进行初始化; (二)在业务开始40分钟前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来的信息并完成备份,经确认后转发分中心。 第六条 总中心的日间操作 (一)接收分中心发送的受理交易信息; (二)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送的信息文件; (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四)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维护。 第七条 总中心的日终操作 (一)日终对当日交易数据备份; (二)将当日受理的信息汇总后发送至注册登记中心; (三)接收注册登记中心数据; (四)将确认数据下发分中心; (五)分地区和基金品种生成并打印相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六)每日做好交易日志; (七)日终后对当日交易处理结果备份; (八)生成并打印当日资金清算差额报表,于次日送资金清算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第三章 分中心业务操作 第八条 分中心日初操作 (一)交易开始前30分钟接收总中心有关数据; (二)负责分中心初始化。 第九条 分中心的日间操作 (一)交易时间开始前20分钟向营业网点开放交易系统; (二)实时监控基金柜台交易; (三)对系统进行维护; (四)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