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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多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将多申购部分做赎回,对于赎回后,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3.少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赎回,对于补充赎回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低于投资者原赎回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4.多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持有时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四)差错处理权限 1.资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报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2.资金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3.资金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4.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大额业务复核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万-10万元(5万-10万份额),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0万-100万元(50万-100万份额),实行两次确认;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万元(10万份额)以上、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0万元(100万份额)以上,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第三十六条 基金档案资料管理 代销网点要妥善保管投资者资料。对基金投资者资料、凭证及账表的保管按会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基金自动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助交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 第三十八条 总、分行要指定专人对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和电话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基金业务信息资料;网点自助终端设备由指定代理销售网点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进行开放式基金自助交易时,必须遵守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密码,防范交易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开放式基金名词解释 1.开放日: 指投资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工作日。 2.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5.红利再投资: 指投资者将开放式基金的分配收益再投资于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分红派息的一种方式。 6.注册登记中心: 是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及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记录并保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代基金管理人分红的服务机构。 7.巨额赎回: 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开放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或按个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 8.强行赎回: 指基金管理人在协助司法判决时,将投资者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并将赎回款入司法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 9.申购费率: 是指投资者申购开放式基金时,依据申购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申购费率。按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1)金额申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份额申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赎回费率: 是指投资者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