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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在附表4表格1气压调节室管理员登记册记录该表格内指明的所有关于该人的详情;及 (b)保管该气压调节室管理员登记册及员工气压调节室的任何减压图表,并将其交给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3)凡有人于任何12小时的时段内,多于一次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主管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须确保该人携备妥为填写的附表4表格2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进出纪录。 (4)承建商及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须确保主管员工气压调节室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遵从第(1)、(2)及(3)款的规定。 第59M章 第12条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雇主均不得雇用任何人于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超过3次。 (2)第(1)款不适用于─ (a)雇主在紧急情况下授权可雇用任何人于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如此工作超过3次的情况,而在该情况下,雇主须备存其所签署的关于该次雇用及紧急情况详情的纪录; (b)任何督导员或从事维修工作的人,但─ (i)该人不得在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如此受雇工作超过5次; (ii)如此受雇工作的人,在任何一次均不得工作多于半小时; (iii)在每次如此受雇工作之间,须有不少于1 1/2小时的时距;及 (iv)该人如此受雇工作时,有关的压缩空气的最高气压不得超逾每平方寸30磅。(3)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在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须在大气压力下逗留不少于连续12小时。 (4)除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处长批准而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50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 第59M章 第13条进出气压施工室 如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内并无气压调节室管理员,则所作安排须使受雇于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任何人,能控制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的各扇门,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离开或进入气压施工室。 第59M章 第14条气压施工室的气温 (1)任何人均不得受雇于气压施工室中湿球温度超逾27℃之处的压缩空气中工作,除非─ (a)必须进行紧急工作;或 (b)处长应承建商的申请已以书面给予准许。(2)根据第(1)(b)款给予的准许,须受处长可能指明的条件及工作时限规限。 (3)每个气压施工室均须设置一个在良好操作状态的湿球温度计,而主管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须在每班工作结束时,将温度计的读数记录在附表4表格1气压调节室管理员登记册上。 第59M章 第15条卫生设施 (1)必须设置及保持下述各项设施,以供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使用─ (a)有锁衣物格柜,以及足够及适当的更衣干衣设施; (b)足够及适当的清洗设施,包括花洒、肥皂及清洁毛巾;及 (c)足够及适当设施,以供由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气压减压后的人在建筑地盘逗留一小时之用。(2)如在气压施工室进餐,则须设置食橱以放置食物。所有饮品则须放于有盖容器内。 (3)每个气压施工室均须设置一个化学药剂橱,并须定期补充。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16条覆压减压室 第IV部 覆压减压室 (1)覆压减压室须─ (a)为类似高压医疗室的双隔室气压调节室,以便有人在减压中感到不适时,可供单独覆压之用; (b)在任何时间均可抵受高出气压施工室所用或相当可能会用的最高气压不少于每平方寸10磅的气压; (c)尽可能位于接近员工气压调节室之处; (d)受到保护,免受天气及阳光影响;及 (e)一如员工气压调节室般获得维修、供暖及通风。(2)覆压减压室的每个隔室─ (a)须设置能使准确减压得以按照附表3减压表进行的排气阀; (b)须设有气压纪录仪,其准确度须在每平方寸半磅以内,而图表的纪录方式,亦须按处长所批准者而定; (c)如使用圆形纪录图表,则其转速须不少于每4小时转动一周。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17条覆压减压室的使用 覆压减压只可在下述情况下进行─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a)因缺少地方而致设置一个(用作工业装置或物料通道的气压调节室以外的)独立的员工气压调节室作为由气压施工室前往露天地方的出口设施并不切实可行; (b)各人所需的减压程序需时长于20分钟,而他们离开气压施工室的唯一出口设施是穿过“隔舱”式气压调节室; (c)因所涉人数众多及员工气压调节室的体积不足,使附表3第II部的正常减压程序会连带产生可能损害该等人的安全及健康的延误的情况下。 第59M章 第18条须通知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