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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59M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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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首次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之前,雇主须将附表4表格8的小册一份发给该人,并须安排向该人解释小册内容。
  
  第59M章 第33条个人身分卡
  
  (1)凡任何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雇主须给予该人一张适当而耐用的身分卡,供贴身佩带,以便该人离开工作后感到不适时,旁人得以从卡上得到指引,该卡上须说明该人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并须提供遇该人不适时应送往的高压医疗室的地址。
  
  (2)受雇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在紧接如此受雇工作后的24小时内所有时间,贴身佩带第(1)款所提述的身分卡。
  
  第59M章 第34条喝酒与吸烟
  
  (1)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工作时不得喝酒。
  
  (2)受酒精影响的人,不得在并非高压医疗室的任何气压调节室接受加压。
  
  (3)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工作时不得吸烟。
  
  第59M章 第35条遵照气压调节室管理员指示的责任
  
  在气压调节室管理员或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故意─
  
  (a)予以阻挠;或
  
  (b)拖延或拒绝依循上述管理员所发出的指示。
  
  第59M章 第36条食物及热饮的供应
  
  在高压医疗室接受治疗的人,须获供应食物及热饮。
  
  第59M章 第37条灭火程序及消防演习
  
  承建商须─
  
  (a)在建筑地盘的显眼位置展示一旦发生火警时应依循的程序,而该程序须获消防处处长批准;
  
  (b)确保每个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均熟悉(a)段所提述的程序;及
  
  (c)在建筑工程持续期内,每个月最少在建筑地盘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第59M章 第38条罪行及罚则
  
  (1)第4条如有违反,承建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2)第6(1)、7、8、13、16或21条如有违反,承建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71号第13条)
  
  (2A) 第9、17或22条如有违反,承建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3)任何承建商没有遵从第37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71号第13条)
  
  (4)第10、14、19、20、23或27(3)条如有违反,承建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5)任何承建商没有遵从第6(2)、11(4)或24(1)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6)第36条如有违反,承建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323年第法律公告)
  
  (6A) 第15或18条如有违反,承建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199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7)任何承建商没有遵从第24(2)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7A) 任何承建商没有遵从第30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8)第26(1)、(2)、(3)或(5)条如有违反,雇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8A) 任何雇主没有遵从第12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如无合理辩解而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可处罚款$20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71号第13条)
  
  (8B) 第28(1)、(2)或(3)条或第31条如有违反,雇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8C) 任何雇主没有遵从第25(1)或27(1)、(2)或(4)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8D) 任何雇主没有遵从第25(2)、32或33(1)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8E) 任何承建商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5(1)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8F) 第12(4)条如有违反而无合理辩解,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9)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没有遵从第5(2)或11(4)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0)第18、19、20或22条如有违反,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0A) 第26(3)或27(3)条如有违反,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11)根据第6(2)条指定的人没有遵从第6(3)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2)任何气压调节室管理员没有遵从第11(1)、(2)或(3)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3)任何人─
  
  (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26(4)、29或33(2)条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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