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59M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接上页]

  凡进行覆压减压,指定医生须获通知。
  
  第59M章 第19条由员工气压调节室转往覆压减压室
  
  凡将任何人由员工气压调节室转往覆压减压室,须安排无须涉及登梯或其他吃力动作。
  
  第59M章 第20条转移的时限
  
  用于下述各项的时间─
  
  (a)在员工气压调节室为任何人进行的初步减压;
  
  (b)该人由该员工气压调节室转往覆压减压室;及
  
  (c)该人在覆压减压室中覆压,除非并不是合理切实可行,否则总共不得超逾5分钟。
  
  第59M章 第21条高压医疗室
  
  第V部
  
  高压医疗室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受雇在气压施工室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须设置及保持构造适当的高压医疗室。
  
  (2)凡有超过100人如此受雇于建筑地盘工作,则须为每100人或不足100人设置一个高压医疗室。
  
  (3)每个高压医疗室均须尽可能位于接近员工气压调节室之处。
  
  (4)每个高压医疗室均须─
  
  (a)在其最高点处有不少于6的净空高度;
  
  (b)有2个隔室,以便在高压下亦可让人进入;
  
  (c)设有有效的通话设施及非通话的通讯号设施,以供高压医疗室室内与室外的人之间,以及在高压医疗室各个隔室内的人之间通话及通讯号;
  
  (d)有一个或多于一个窗,以便可从外面观察在高压医疗室任何一个隔室内的人;
  
  (e)有足够的通风;
  
  (f)受到保护,免受天气及阳光影响;
  
  (g)有足够的照明及暖气供应,供暖系统须由恒温器或人手控制。(5)高压医疗室的照明系统及供暖系统的线路,须为符合英国标准6207号规格或相等标准的矿物绝缘铜电缆,而该等系统须不会引起火警危险。
  
  (6)每个高压医疗室须设有适当的设备,包括─
  
  (a)气压纪录仪,其准确度须在每平方寸半磅以内,而图表的纪录方式,亦须按处长所批准者而定;
  
  (b)如使用圆形纪录图表,则其转速须不少于每4小时转动一周;
  
  (c)一张长度不少于6的卧椅;
  
  (d)毛毯及干爽衣服;
  
  (e)水式(用气排出)灭火器一具及灭火用干沙2桶;及
  
  (f)供放置食物及热饮的食橱。(7)每个高压医疗室及其设备,均须保持清洁状况。
  
  (8)每个高压医疗室均须设置一个化学药剂橱,并须定期补充。
  
  (9)高压医疗室内的所有家具及设备,均须以不燃或防火物料造成,而所有寝具及其他陈设,均须经过处理,使能阻燃。
  
  (10)高压医疗室须在任何时间均可抵受高出气压施工室所用或相当可能会用的最高气压不少于每平方寸10磅的气压。
  
  (11)高压医疗室在使用时,其气温不得超过连续5分钟降至低于10℃,或升至高于27℃。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22条高压医疗室的使用
  
  (1)高压医疗室不得用作治疗以外的任何用途;
  
  但高压医疗室如用作下述用途,本款即不适用─
  
  (a)用以训练及测试没有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经验的人;或
  
  (b)在紧急情况下使用。(2)高压医疗室须时刻保持立即可用。
  
  第59M章 第23条高压医疗室管理员
  
  (1)每个高压医疗室须有一名高压医疗室管理员主管,而该名管理员须在下述时间均留在高压医疗室照管─
  
  (a)当有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时;
  
  (b)当有人在高压医疗室中接受治疗时;
  
  (c)在员工气压调节室最后一次由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气压减压后24小时。(2)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当值时,可随时取用员工气压调节室及气压施工室的所有气压纪录及该等室内状况的其他有关资料。
  
  (3)高压医疗室管理员须─
  
  (a)为《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第55条所界定的曾受急救训练的人;
  
  (b)已完成适当的训练课程,而课程的设计须使他熟悉与加压、减压及减压病有关的问题,并熟悉根据本规例备存纪录的工作;
  
  (c)体格适合;及
  
  (d)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4)每个高压医疗室须有不少于3名的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可随时当值。
  
  (5)高压医疗室管理员不得在任何一班工作当值超过12小时。
  
  第59M章 第24条由承建商指定医生
  
  第VI部
  
  医疗上的监督
  
  (1)除第25条另有规定外,凡在压缩空气中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承建商须指定一名医生以监督一切与该建筑工程相关而产生的医疗事务。
  
  (2)承建商须以书面将根据第(1)款指定的医生的姓名地址呈报处长。
  
  (3)指定医生须─
  
  (a)熟悉与在压缩空气中工作有关的问题及该等工作的医疗问题;
  
  (b)熟悉本规例的条文;
  
  (c)体格适合;
  
  (d)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及
  
  (e)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开工时,随时候命工作。(4)指定医生的职责为─
  
  (a)检查各人身体是否适合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