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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79C章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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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名由香港各天主教女校职员中的供款人联合提名;
  
  (c)2名由拔萃男书院、拔萃女书院、圣保罗男女中学、圣保罗书院及圣马可中学职员中的供款人联合提名;
  
  (d)1名由英华书院、英华女校及循道中学职员中的供款人联合提名;
  
  (e)1名由圣士提反女子中学及协恩中学职员中的供款人联合提名。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4)该8名另外的成员任期至1962年1月召开的委员会周年大会结束为止,此后则至每隔一次的委员会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届时该等成员将停任,但有资格获再度提名∶ (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
  
  但如任何成员停止为供款人,或不能或不愿意行事,或辞职,或离开香港超过3个月,则可以相同方式提名一名供款人取替其成员之职。 (1987年第10号法律公告)
  
  (5)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5名成员,主席有权投决定票,如主席缺席,则副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1955年A85号政府公告)
  
  (6)委员会须规管其本身的处事程序,如主席及副主席缺席,须从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一名临时主席。 (1955年A85号政府公告)
  
  (7)委员会成员周年大会须每年不迟于8月31日举行。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8)委员会任何程序的效力,不受成员席位出现空缺或成员的委任方面有欠妥之处影响。
  
  (9)在委员会会议中提出或产生的所有问题,须由出席会议并对问题投票的成员,以多数票决定。
  
  (10)就基金而言,财政年度须当作由任何一年的9月1日起至翌年的8月31日为止。 (1997年第232号法律公告)
  
  第279C章 第5条秘书的委任及职责
  
  (1)委员会须视乎需要而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秘书,他须按委员会的规定召开会议,并于不迟于开会日期前7天发出开会通知及议事议程。
  
  (2)秘书须备存每次会议的会议纪录,并须不时备存一份委员会成员纪录。
  
  (3)(由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废除)
  
  第279C章 第6条司库的委任及职责
  
  (1)基金司库须由库务署署长委任,而倘若及每当库务署署长认为适当,司库亦可根据第4条在委员会中出任库务署署长的代表。
  
  (2)基金的行政费用须从基金收入中拨款支付,而在不限制前文的情况下,财政司司长可指示从基金收入中征收一笔数目由他决定的监管年费,并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内,以用作偿付政府因管理基金而招致的费用。 (1996年第16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279C章 第7条供款人
  
  (1)就补助则例或中学资助则例而言,获批准的每名教员(包括在试用期的任何该等教员),须按第8条所订定的形式向基金供款,但以下的人除外─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39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a)以临时性质雇用的任何教员;
  
  (b)按适用于非合格教员的薪级表支薪的任何教员∶
  
  但任何该等教员可选择向基金供款;(c)非因向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而是在供款无间年资期的任何教员∶
  
  但任何该等教员可选择向基金供款;(d)首次受聘于补助学校时已年逾55岁的任何教员∶ (1996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但─
  
  (i)本段条文不适用于在首次受聘于补助学校时因向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而是在供款无间年资期的教员;及
  
  (ii)在首次受聘于补助学校时,并非因向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而是在供款无间年资期的任何教员,可选择向基金供款;(e)本身为修道会、女修道院或传道团体成员的任何教员∶
  
  但任何该等教员可选择向基金供款;(f)以非全职性质受雇的任何教员∶
  
  但如经常任秘书长批准,任何该等教员可选择向基金供款。 (2003年第3号第16条)(1A)(由1996年第162号法律公告废除)
  
  (2)依据第(1)款条文作出的选择可于任何时间作出,但所作的选择─ (1982年第239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a)不得撤回;及
  
  (b)除在下述情况外,无追溯效力─
  
  (i)追溯至首次受聘于任何补助学校之日;或
  
  (ii)追溯3个月,
  
  两者以较短的期间为准。*(2A)-(2B)(由1996年第162号法律公告废除)
  
  (3)就第(1)款而言,如对某教员是否以临时性质受雇有疑问,须由常任秘书长决定,而其所作的决定即属最终决定。 (2003年第3号第16条)
  
  (4)凡任何补助学校成为直资学校而不再是补助学校,受雇于该补助学校的供款人如开始在该直资学校受雇为教员,则可在第7A条的规限下向基金供款。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5)凡受雇于补助学校的教员首次(自《2000年补助学校公积金(修订)规则》(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的生效日期#起计)在第(4)款不适用的情况下开始于直资学校受雇为教员,他可在第7B条的规限下向基金供款。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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