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279C章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

[接上页]

  (5)在符合第(6)及(8)款的规定下,就宣布任何股息而言,第12条的条文适用于根据第13或13A条在某财政年度(“第二个有关财政年度”)的某日(“第一个日期”)(该年度的8月31日(“第二个日期”)除外)终结的帐目(“有关帐目”),犹如有关帐目(以其贷方在第一个日期的余额款项计算)是在第二个日期如此终结一样;据此,关乎该帐目的任何该等股息的款额须付给有权领取该帐目贷方余额款项的人。 (1997年第232号法律公告)
  
  (6)第(5)款所适用的某股息的款额须减去某款额,该款额相等于该股息除以365(如第二个有关财政年度所包括的二月有29天,则除以366),再乘以有关帐目在第二个有关财政年度中未开设或已终结期内的总日数,但该总日数不包括─
  
  (a)第一个日期;及
  
  (b)(如该帐目开设的日期,并非在所属月份的首日)该月在该帐目开设日期之前的日数。 (1997年第232号法律公告)(7)在符合第(8)款的规定下,就─
  
  (a)未曾根据第13或13A条终结;但
  
  (b)在某财政年度中的九月最后一日之后开设的,帐目而按照第12条宣布的任何股息的款额,须减去某款额,该款额相等于该股息除以365(如该年度所包括的二月有29天,则除以366),再乘以该帐目在该年度中未开设期内的总日数,但如该帐目开设的日期,并非在所属月份的首日,则该总日数不包括该月在该帐目开设日期之前的日数。 (1997年第232号法律公告)
  
  (8)第(4)、(5)及(7)款不适用于在由1997年9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之前的任何财政年度。 (1997年第232号法律公告)
  
  (9)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如供款人的帐目已根据第13或13A条终结,则除按照本条的规定外,不得根据第12条将股息进帐;
  
  (b)由第一个日期翌日起直至第二个日期为止的期间不得就任何目的而计为该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
  
  (c)就根据第13或13A条终结的帐目而言,根据本规则计算按照第12条宣布的任何股息的款额的期间,须包括该帐目终结的日期。 (1997年第232号法律公告)
  
  第279C章 第15条帐目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1)司库须安排为基金的所有往来帐项备存妥善帐目,并须安排就每年截至8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拟备基金的帐目报表,包括收支帐目及资产负债表,而收支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均须由主席与司库签署。
  
  (2)基金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核数师审计,并由其加以证明,如他认为适合,可拟备报告另作说明。 (2000年第55号第3条)
  
  (3)一份经签署及审计的帐目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须在该报表所关乎的期间完结后紧随的委员会周年大会上提交委员会省视,之后并须呈交教育统筹局局长。 (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1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
  
  第279C章 第16条基金运作报告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在不影响第15条的原则下,每当行政长官要求时,委员会须经由政务司司长而向行政长官呈交一份基金运作报告及一份经审计的基金帐目报表。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55号第3条)
  
  第279C章 第17条就有疑问的个案作决定
  
  如就本规则的释义或适用情况有任何疑问,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属最终决定。
  
  (1994年第6号第50条)
  
  第279C章 第18条教员转校
  
  (1)凡任何供款人开始受雇于任何津贴学校,而其教学服务并无中断,或该项中断已经常任秘书长批准,则该教员如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以下选择─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6条)
  
  (a)将其帐目按照第13条终结,并按照第14条收取付款;或
  
  (b)将其帐目按照第13(3)条保留;或
  
  (c)将其帐目转拨入津贴学校公积金。(2)受雇于任何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的供款教员,如被终止雇用,而其在津贴学校公积金的帐目被转拨入补助学校公积金,则司库须以该教员的姓名在补助学校公积金内开设一个供款人帐目,并将如此转拨入的帐目记入该供款人帐目的贷方;此后就各方面而言,该教员须被当作是补助学校公积金的供款人,由其按《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D)所指的供款无间年资开始日期起生效。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2A)如受雇于任何补助学校或直资学校的供款人终止受雇于该学校,并开始受雇于另一间属补助学校的学校,而其教学服务并无中断,或虽有中断,但该中断已经常任秘书长批准,则该供款人可选择─ (2003年第3号第16条)
  
  (a)将其帐目按照第13条终结,并按照第14条收取付款;或
  
  (b)继续按照本规则向基金供款,而不将其帐目终结。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3)(由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废除)
  
  (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