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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如在第一次选举中,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们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数目少于7名,该等候选人即告当选,而医务委员会须召开会议决定该等候选人的各别任期。秘书不得根据第16(2)(a)条宣布该等候选人当选,直至医务委员会已决定他们各别的任期为止。 (4)在医务委员会已根据第(3)款决定当选的候选人的各别任期后,秘书须按照第16(2)条手行事,并须在根据该条发出的提名结果通知中就余下的空缺指明任期。 第161B章 第26条没有上任 (1)如自选举结果的通告在宪报刊登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任何当选的候选人没有上任或拒绝上任为医务委员会委员,而在该次选举中已进行投票,则医务委员会可不宣布该职位出现空缺,而代之以藉宪报公告,宣布与在该次投票中获宣布当选的该等候选人相比之下其次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在该次投票中当选。 (2)该公告一经在宪报刊登,没有上任或拒绝上任的候选人,即当作在该次投票中没有当选,而获宣布当选以作取代的候选人则当作已自该选举结果的原来通告在宪报刊登的日期起出任职位,直至被取代的候选人假若上任时他本来会有的任期届满为止。 第161B章 第27条文件的处置 第VII部 文件及文件的处置 (1)除有选举呈请根据第30条提出外,秘书须自选举结束日期起计,将他所接获与该选举有关的所有选票及有关文件保管3个月的期间,并须安排在该期间届满后将该等文据及文件销毁。 (2)在有选举呈请的情况下,秘书须自该呈请的裁定日期或撤回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将他所接获与该项选举有关的所有选票及有关文件保管3个月的期间,并须安排在该期间届满后将该等文据及文件销毁。 第161B章 第28条禁止查阅选票 除主席根据第37条批准外,任何人不获容许查阅本规例所指的由秘书保管的任何文件。 第161B章 第29条藉选举呈请质疑选举 第VIII部 选举呈请 (1)任何人只可藉根据第30条提出的书面呈请,基于根据第16、24或26条宣布为当选的候选人由于下述原因而并非妥为当选的理由而对一次选举加以质疑─ (a)该候选人根据第4(2)条丧失资格;或 (b)该候选人作出的或就该候选人而作出的舞弊行为或非法行为,或普遍地或就该项选举而作出的该等行为;或 (c)在该次选举的点票程序方面具关键性的不当事件。(2)为施行本条─ “非法行为”(illegal practice) 指附表3所禁止的任何作为; “舞弊行为”(corrupt practice) 指附表2所禁止的任何作为。 第161B章 第30条何人可提出选举呈请 选举呈请可由10名有权在有竞争的选举中投票的选举人提出,或由在该选举中任何一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提出。 第161B章 第31条呈请的答辩人 如某呈请是基于第29(1)(c)条所列出的理由的,则秘书或(如适当时)在该选举中曾监管点票的获秘书授权代表,可作为该呈请的答辩人。否则的话,就当选而受该呈请质疑的候选人须为该呈请的答辩人。 第161B章 第32条提出呈请的时限 任何呈请须自有关的候选人根据第16、24或26条获宣布当选的日期起计30天内提出。 第161B章 第33条呈请的提出 (1)任何呈请须以书面方式作出,由呈请人签署,或如有多于1名的呈请人,则须由每名呈请人签署,此外,必须藉向主席送达呈请而提出。 (2)呈请必须述明─ (a)呈请人以第30条所述的何种身分提出该呈请; (b)受质疑的选举的个别事宜或结果;及 (c)呈请所基于的理由。(3)呈请人须在其提出呈请的同时,将该份呈请的副本送达答辩人。 第161B章 第34条定出聆讯日期和驳回呈请 (1)一经根据第33条获送达呈请后,主席须审查该呈请。 (2)如─ (a)就一宗呈请而言,第33条的规定未获遵从;或 (b)该呈请所基于的理由不属第29条所指明的理由范围以内,则主席可驳回该呈请。 (3)主席除非驳回一宗呈请,否则须指示秘书定出聆讯该呈请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而秘书须就聆讯给予呈请人及答辩人14整天的通知。 (4)如就同一选举而有多于一宗呈请,则主席可命令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该等呈请合并,以使聆讯可同时进行或紧接地逐一进行。 第161B章 第35条聆讯前的事宜 (1)在呈请的聆讯之前,主席可指示秘书覆核受质疑的该次选举的程序或结果。 (2)如呈请人或答辩人欲将关于某呈请的任何书面申述提交医务委员会在聆讯中考虑,则该呈请人或答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所定出的聆讯日期前不少于7天,将该申述送交医务委员会,并须同时将该申述的一份副本送达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