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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61B章 附表3非法行为 [第29条] 下述任何条文所禁止的任何作为,即属本规例第29(2)条所指的非法行为。 1.发布退出竞选的虚假陈述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之前或进行期间明知而发布某候选人退出该选举的虚假陈述,藉以推动或促致另一候选人获选。 2.关于候选人的虚假陈述 (1)任何候选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之前或进行期间,为推动或促致其本人在该选举中获选而故意作出或发布任何关于其本人的虚假事实陈述;在不损害事实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所指的事实包括其品格、资格或行为。 (2)任何人如能显示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并确实相信他所作出的陈述,则他并不当作违反第(1)款的规定。 3.获支持竞选的虚假声称 (1)任何候选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在选举之前或进行期间,为推动或促致其本人在该选举中获选而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发布任何人士或组织的姓名、名称或标志,或使用或发布与任何人士或组织的姓名、名称或标志甚为相似的姓名、名称或标志,而使用或发布的方式使人推论该候选人获得该人士或组织的支持,或相当可能促使、鼓励或怂恿任何选举人相信该候选人获得该人士或组织的支持,但如该候选人已事先取得或收到该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或准许,准予将其姓名、名称或标志就该选举而作该项使用或发布,则属例外。 (2)就本条而言,已向第(1)款所提述的人士或组织取得口头上的同意或准许,并不构成合理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