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符合下列规定,则本条例第22(3)(b)条关于毒药购买人须在毒药册的记项上签署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某人的行业、业务或专业而向该人作出的毒药销售─ (a)销售商须于销售完成前取得由购买人签署的书面定单,述明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行业、业务或专业、所购物品的名称及数量,以及需要该物品的目的; (b)销售商须合理地信纳该签署属于看来是签署该定单的人,并信纳该人是从事定单上述明的行业、业务或专业(所购毒药乃用于该行业、业务或专业)的;及 (c)如所售物品是以邮递方式送交的,则须采用挂号邮递。(4)凡有人表示为其行业、业务或专业而急需某毒药,而销售商合理地信纳该人确实急需该毒药,并合理地信纳该人因某些紧急情况而不能在毒药交付前向销售商提供妥为签署的书面定单,或到临并在毒药册的记项上签署,则该销售商可在得到购买人承诺于交付毒药后48小时内提供该定单的情况下,交付该毒药予该购买人。 (5)曾作出第(4)款所指承诺的购买人,如没有按照承诺向销售商送递经签署的定单,或任何人为获得交付毒药而作出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2个月。 (6)如将附表1所列毒药售予或供应予一所机构,则本条关于规定购买人须述明其行业、业务或专业以及销售商须信纳该等事项的条文均不适用;而在第(4)款中凡对购买人的行业、业务或专业的提述,在有该等销售的情况下,即由对该机构的名称,以及定货的人的全名和他在该机构所担任的职级或职位的提述取代。 第138A章 第6条对某些药物放宽本条例第28(3)条的规定 就附表1所列药物而言,本条例第28(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根据该条供应或配发的药物的详情须载入簿册内)须获遵从,但就下列的其他药物而言,则无须遵从该等规定─ (a)注册医生为提供医疗而供应的药物;或 (b)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按照注册医生开出的处方而供应的药物。 第138A章 第7条豁免遵从仅关乎附表1的条文 本规例及(经本规例修改的)本条例中仅适用于附表1所列物质的条文,不适用于─ (a)机器涂敷的硬膏剂; (b)外科敷料; (c)(由1995年第262号法律公告废除) (d)鸡眼涂料,而当中仅有的毒药是在毒药表“大麻”项下所列的一种毒药。 第138A章 第8条全面豁免附表2的物品及物质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或本规例均不适用于─ (a)附表2第I组的任何物品;或 (b)在附表2第II组第2栏内与第1栏指明的毒药说明相对处所指明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1987年第85号法律公告)(2)尽管第(1)(b)款另有规定,本规例第VII、VIII、VIIIA、IX及X部均适用于该款所提述的属本条例所指药剂制品的每种物品或物质。 (1987年第85号法律公告) 第138A章 第9条对销售附表3的毒药的附加限制 第II部 对销售毒药的附加限制 (1)任何人不得销售附表3所列任何毒药,但按照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开出的处方而销售者则属例外。 (1997年第614号法律公告) (2)本条适用于任何上述毒药(包括获本条例第28条豁免的药物)的销售,但不适用于获本条例第32条豁免的销售。 (3)就本条而言,处方须─ (a)以书面开出,以及由开出处方的人以其常用的签名方式签署并由他注明日期; (b)指明开出处方的人的地址; (c)指明获发处方以作治疗的人的姓名及地址,如处方是由注册兽医开出的,则指明将获交付药物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997年第614号法律公告) (d)(如由牙医开出)写上“For dental treatment only 只限牙科医疗用”的字句,或(如由注册兽医开出)写上“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只限医治禽畜用”;及 (1997年第614号法律公告) (e)说明药物的总供应量,以及服食或施用的剂量。(4)按照处方配药的人须遵从下列规定─ (a)不得按照有关的处方配药超过一次,除非开方人已指示─ (i)可依照述明的次数按照该处方配药;或 (ii)可在述明的相隔期间按照该处方配药;(b)如处方载有指示,说明可依照述明的次数或在述明的相隔期间按照该处方配药,则除按照该指示外,不得按照该处方配药; (c)在配药时,须在处方上开方人的签署之上记录销售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按照该处方配药的日期;及 (d)除可重覆配药的处方外,处方须保留2年,并以可供随时查阅的方式存放在按照该处方配药的处所内。 第138A章 第10条对列载毒药销售商作出销售的限制 除氨溶液、盐酸、硝酸、二草酸一钾或硫酸除外,列载毒药销售商不得销售任何毒药,但如毒药是盛载于由制造商或供应该毒药的其他人密封的密封容器内的,则不在此限。 |